說在前面,我不支持曹錦輝,也不希望看到他再和棒球有任何牽連
但今天蘋果日報上寫的
大聯盟規章中第21條之A項中詳述,「若球員曾答應放水,或不盡力試圖讓球隊輸球,或是
曾連絡關係人,試圖讓球隊輸球,違反了棒球的最高精神,必須被處以禁賽。」
板上相關討論有人推文談到米迪亞2008年的洋將雷霸龍
因為在我國法院審查時,黑雷已經溜到國外了,所以需待拘提到案後才能審查
但參考台北地方法院刑事98年矚易字1號的裁判書裡有寫到
公訴人認為Willy LeBron Perez商妥以每場美金八千元代價打放水球
(部份擷取,想看完整的可上司法院查裁判書)
要說程度,這應該是比黑曹還要明確的放水,畢竟檢方已經起訴
但查了一下後來的出賽記錄
http://www.baseball-reference.com/minors/player.cgi?id=lebron001wil
http://www.thebaseballcube.com/players/profile.asp?P=Willy-Lebron
這兩個網站都明確的記錄黑雷到2013還有小聯盟出賽記錄
2013在墨西哥聯盟,還可以說並不是直屬MLB,但2012就明確是直屬MLB的3A和2A
所以暫且不論經紀人是否嘴砲,黑曹要回MLB體系真的會被大聯盟規章的21條之A限制?
畢竟以無罪推斷來說,規章中的「曾答應放水」是檢方起訴就可以認定?
還是一樣要法院判決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