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veme (hihi)
2014-12-31 02:52:26我講一個事實給鄉民聽,
法律的事情就到法院去講,
在這邊猜測法院會怎麼判?
是不是違法?
這邊又不是法庭,
講那麼多也不會有結論.
那在職業球員有沒有打放水球的問題來說.
以美國的作法是事實認定,
美國大聯盟在調查黑襪事件的時候,
私底下是有調查到球員收錢的事實,
上法庭的時候,
我不曉得有沒有記錯,
美國是陪審團制度,
球員後來在法庭請律師辯護,
最後變成無罪.
但美國大聯盟的做法是你確實是有,
所以雖然法院判決你無罪,
但我絕對不讓你進大聯盟,
因為你確實有收錢.
而台灣的做法是中職毫無實質的調查能力,
只能憑猜測旁證來推斷,
(除了已經確定有收錢的之外)
所以造就了一種情形,
我由不確定的理由跟證據推斷認定你有收錢打假球,
所以判定你不能在打職棒.
所以造就現在曹錦輝這種狀況,
曹的狀況我的認定是出入不正當場所,
無法證明他收錢打假球.
除非中職給MLB的證據是證明曹確實收錢打假球的直接證據.
否則光憑推斷這種模糊不清的邏輯理由,
是很難說服MLB的.
如果可以,
我就很好奇,
MLB是怎麼訂標準的?
或是中職又拿出甚麼我不曉得的直接證據出來?
※ 引述《wn7158 (司機5566)》之銘言:
: 看到很多人對於小曹法律上的事,不知道是無知還是選擇性看不到,常會有什麼法院認證
: 性招待,打假球的言論.
: 我不是要幫曹護航,就用白話一點的方式,來說明小曹在法律碰到的問題,讓大家討論.
: 檢方→檢察官,我們這麼來看好了.他就是一位有刑事提告權和原告方律師,當然也掌握
: 調查權,可以利用警方幫他找證據.
: 所以當案件只要有刑事上可構成公訴的條件,檢方想告都可以告(起訴),那檢方濫權起訴
: 的部分,就不再棒球版討論了.
: 檢方不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