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謝謝wfelix的回文 為避免混亂 本篇僅回應wfelix在回文及wfelix在同篇的推文
我想講的事情可以分為四個部份 但是怕一次開太多主題
推文討論容易離題 本篇討論第3點 1
點和第2點的論述我寫在上一篇文章 第4點的部份之後有時間再寫
四部份標題如下 我先把部份的結論先簡單寫出來 內文再論述細節
1.《為何引用白手套和組頭的講法 就說曹有答應放水》
結論: 我原文沒說曹有答應放水呀
2.《除非有直接證據 否則有沒有放水只有當事人知道
旁人只能從眾多的間接證據中 做出自己對這件事的判斷》
3. 陳峰民事情的經過 以及「陳父收了組頭70萬」這件事》
結論: 無證據可證明陳父有收錢
35;4. 討論大家對於球員的爭議行為 可以接受的標準在哪裡?
作者:
Kreen (æ¯å¤©è¦æ›´å„ªç§€ä¸€é»ž)
2015-04-16 17:44:00推整理文~
作者:
GDN ( )
2015-04-16 17:45:00打得頗大力...這樣是要人怎麼跳針
作者:
pujos (lks)
2015-04-16 17:46:00不想說太多廢話,但是這篇根本虎爛連篇
作者:
scottlee (Scott李)
2015-04-16 17:46:00推用心整理
作者:
pujos (lks)
2015-04-16 17:47:00怎麼不提蔡有通過測謊,疑點鳥啦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47:00什麼打很大力 曹錦輝疑點也一堆 現在大家質疑的是這個人
作者:
ePaper ( ̄ ﹁ ̄)
2015-04-16 17:47:00潛水艇呢
作者:
pujos (lks)
2015-04-16 17:48:00整篇只想提你想說的,背景比判決書還偏頗,可笑
作者:
tw88 (台灣ㄅㄨㄅㄨ)
2015-04-16 17:48:00推推推推推推推推推推推推推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48:00給的資料標準不一 蓄意隱藏對陳峰民不利消息 卻把曹錦輝不利的 未經證實的 不具名的消息都貼上去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50:00還在附資料時 追加自己認為的疑點 你怎麼不把曹資料的疑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4-16 17:51:00曹錦輝從頭到尾也只有一個組頭說過他答應放水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51:00點也附上去 卻對別人質疑你引用來歷不明 不可信的資料時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4-16 17:52:00從頭到尾也沒有任何證據曹跟組頭有任何對價關係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53:00我也質疑組頭講的話不可信 哪有沒約定價錢 就答應放水這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4-16 17:53:00兩人根本就是類似的狀況 不懂你硬要用偏頗理由來區分的原因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56:00我早就回過了 結果他就說要把所有資料給大家判斷 他不過濾 笑死碰到陳峰民的不利的全過濾掉
作者:
lsp33 (LSP)
2015-04-16 18:09:00最大的問題就是 有收跟沒收 都是組頭講的
以法律的角度 曹跟陳受到的證據力本來就差不多當然直接情感觀感是曹比較差 要嘛你就法律底限要嘛你就鄉民最愛的吵鬧道德底限 混在一起有何意義
作者:
liunwaiqoo (角頭幫小弟-超愛蔣智賢^^)
2015-04-17 10:00:00你這篇其實寫得很好整理得很清楚耶!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