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自由球員 滿4年才有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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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覺一╱台北報導】義大犀牛「火哥」張建銘去年底行使自由球員,最後與原母隊簽下
1年合約,月薪38萬元。只是依中華聯盟現行自由球員規章,即使年底合約到期,火哥並
不是自由球員,必須待滿4年後才能再次行使自由球員。
沒轉隊照樣算
中職規章當初設立自由球員轉隊滿4年才能再次行使自由球員的限制,主要著眼點是2.5倍
年薪轉隊費代價並不低,可確保新東家的權益。然而規章第141條並未註明轉隊球員才受
此限制,反而是「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本聯盟『任何所屬球團』以球員身分繼
續出賽者,」任何所屬球團當然就包括原球團。
除了火哥外,中職過去只有犀牛陽建福,中信兄弟彭政閔、周思齊行使自由球員,彭、周
後來都與原母隊簽下5年合約,陽建福在2011年與興農(義大前身)簽下3年合約,去年合約
到期再續約1年,年底滿4年,正好可以再次行使自由球員,只是按聯盟規章,就算取得再
多次自由球員,同樣要面對高額轉隊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