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如下,鉅細靡遺:
http://www.nownews.com/n/2010/02/10/587367
再看一次依然相當憤怒。
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
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其
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金。
打假球還要賺兩手?
故蔡政宜即積極拉攏曹錦輝,並詢問曹錦輝是否願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團,曹錦輝一開始不
置可否,蔡政宜及莊侑霖為說服曹錦輝首肯,即不斷邀請曹錦輝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
錦輝亦利用此點,不斷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過夜性交易,費用均請蔡政宜付款(一次
約3、4 萬元),直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錦輝原本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
因莫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98年8月22日兄弟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
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日)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
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
所以這樣的行為在職業球員的道德標準上是可被容許的?
球場上球技固然十分重要,但職業球員所背負的責任不僅在於替所屬球隊取勝,
如曹所為,對於年輕球員或是小球迷們,是一個怎麼樣的榜樣?
道奇應該沒看不起訴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