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職關於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規章內容

作者: youngluke (luke)   2016-01-08 20:54:12
用這篇當前提來看太子的論點
※ 引述《SeanBean (阿賓)》之銘言:
: 由於林智勝是於申請自由球員後隔年,才跟中信兄弟簽約,因此,中信支付給Lamigo桃猿
: 的轉隊費得以減半,根據規章,中信跟桃猿可以選擇只要轉隊費,或者林智勝薪資總額的
: 75%,加中信25人保護名單外的1名球員做為補償。
: 關於中職規章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第一五0條【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
: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登錄截止期限間以自由契約球員身份與球
: 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之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 一.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一
: 二五,或
: 二.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七
: 十五,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
: 補償。該補償選手與舊球團之合約應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間締結
: 契約後十四天內完成;若舊球團無法於十四天內與該選手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則該選手
: 回歸原球團,新球團得再行給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費用
: 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 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四.若某球團同時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年度戰績較差之
: 球團擁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sports/20160105/768425
1.新球隊(獲得球員方)應該先提出25人保護名單,舊球隊(失去球員方)再選擇要
全額轉隊費或是部分轉隊費加上球員
規則模糊地帶 基本上有討論空間
2. 若舊球隊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上人,應該承接該名球員原有合約,劉玠廷說,如果該
名球員已經有合約在身,舊球隊應該承接合約,避免雙方薪資有落差,導致談約破局。
和舊規定直接矛盾了 想套用在這次大概怎樣都不合理
3.若鄭達鴻同樣轉隊到兄弟,而犀牛和桃猿同時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人,
選擇球員的順位應該以戰績定論,前一年戰績差的可以先選,而不是以簽約時間作為先後
順序,劉玠廷說,以平衡各隊戰力而言,以戰績作為先後順序較公平。
看起來和規章完全一致 沒啥好講
新人保護這點應該也有討論空間
總之要好好生個規定出來....
作者: bibyy (比比)   2016-01-08 20:57:00
同意你的看法
作者: waterfully (據說暱稱越長 字數就越多)   2016-01-08 20:57:00
關於2 是跟什麼舊規定有牴觸?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08 20:57:00
第二條就是知道沒人要來所以只好凹看看
作者: hk129900 (天選之人)   2016-01-08 20:59:00
基本上第2點會爭議那麼大就是原規定補償者可以拒絕但是拒絕的話舊球團馬上損失25%轉隊費 這個也不合理
作者: i376ers (你說呢?)   2016-01-08 21:00:00
洪教主2.0
作者: ray0305 (ray)   2016-01-08 21:00:00
牴觸點在於原有規章補償球員可以拒絕新球隊的簽約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21:00:00
2F 這篇已經很清楚了耶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8 21:00:00
原本的並不合理 這次改一改 兩隊都選錢就解決了
作者: hk129900 (天選之人)   2016-01-08 21:00:00
要就不能拒絕直接承擔合約 不然就是轉隊費要補到125%
作者: ray0305 (ray)   2016-01-08 21:01:00
拒絕後 補償球員回原隊 球團需補上25%的年薪球員能拒絕 這是很明確寫在規章上的太子的第二點 直接牴觸原有條約
作者: aazzen520147 (jenny)   2016-01-08 21:02:00
第二點很不利勞方,根本強迫球員換球隊
作者: RedSun1001 (Red Sun)   2016-01-08 21:02:00
原規定就是補償球員可拒絕到新球,這點沒有解釋的空間
作者: SungHyun (高雄李鐘碩)   2016-01-08 21:02:00
吱吱吱 什麼都給吱吱硬凹就飽了 浪費時間浪費資源
作者: ray0305 (ray)   2016-01-08 21:03:00
原有條款 新球隊可以跟球員提繼承合約 但球員可以拒絕
作者: smartyuber (SmArTyUbEr)   2016-01-08 21:03:00
所以舊球團沒簽到人 轉隊費從125%->100% 合理?
作者: ray0305 (ray)   2016-01-08 21:04:00
但是太子的第二點 球員只有簽約根拒簽退休兩個選項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8 21:04:00
就不合理啊 看是要修成給好給滿還是要承擔合約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21:05:00
所謂繼承契約跟補償球員拒絕權這種說法 應該也不正確
作者: ray0305 (ray)   2016-01-08 21:05:00
不管合不合理 原本沒有的東西 就不能在這次的FA中出現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08 21:05:00
不合理也不是套用在這次 之前可以改不改 吃鱉了才想改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8 21:05:00
所以我不是說 這次改一改 兩隊都選錢就解決了
作者: i376ers (你說呢?)   2016-01-08 21:06:00
太子只想凹 不意外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8 21:06:00
新人保護還挑闢阿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21:06:00
規章用"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 應該是指受補償球團有跟補償
作者: asoka8541   2016-01-08 21:06:00
如果可以先看25人名單再選$ 或$+人 那應該不會有規章
作者: WINKAO (被約談中)   2016-01-08 21:07:00
新球隊必須承接原合約的薪資條件 若球員拒絕轉隊費應回復
作者: smartyuber (SmArTyUbEr)   2016-01-08 21:07:00
不就是第一次發生才知道問題 為反而反就免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8 21:07:00
就跟交易一樣阿 都承接合約了 球員當然不能拒絕
作者: asoka8541   2016-01-08 21:07:00
第三點的情形發生吧 我的理解有錯嗎??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21:07:00
球員 現實談新約 以取代原有球團跟補償球員的舊約
作者: ft090646   2016-01-08 21:08:00
這次應該要用之前的辦法才合理吧 新制度就等下一個FA成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21:08:00
若締結不了契約 自然回歸原球團原契約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08 21:08:00
所以發生了還可以半途加東西進去喔
作者: wuklean   2016-01-08 21:09:00
至於本來就不可以 半途改條件阿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08 21:09:00
第二點除了保護舊球隊外,其實也保護被補償球員的利益啊,當初不是一堆人說吱吱補償選手馬上減薪誰要去,現在要保障你薪水又哇哇叫。同意原po說不該適用在這次FA、這次FA看來就是要喬了,但之後能建立良好的制度也好啊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08 21:09:00
那兄弟是不是可以順便修掉只能簽兩個的規定?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8 21:09:00
就拿錢阿 我又沒意見
作者: t55020255 (YO~~)   2016-01-08 21:10:00
中職就最愛溯及過往了 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8 21:10:00
但是太子說的很合理 規章應該要這樣改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8 21:10:00
不就說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這次全部改一改 但是兩隊選擇
作者: s83106 (KUMA)   2016-01-08 21:10:00
我是覺得修沒問題 一定要修 但不是用在這次
作者: pioo   2016-01-08 21:11:00
沒說清楚的協商解決 但需在原有的規章原則下 這是信賴保護
作者: s83106 (KUMA)   2016-01-08 21:11:00
沒阿 目前沒爭議的就是選錢的方案
作者: smartyuber (SmArTyUbEr)   2016-01-08 21:11:00
提出來喬啊為什麼不行 整天講草創真要調整了又一堆毛
作者: pioo   2016-01-08 21:12:00
有漏洞不合理的也是要修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08 21:12:00
這次FA就是兩隊自己協商交涉啦,但如果能藉此讓以後的FA制度更完善,對中職的發展也是好的。樂見其成
作者: msisee (c'est la vie)   2016-01-08 21:12:00
應該規定細一點 像王維中那樣 新秀可以選 不過開季得列入25人名單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08 21:12:00
之前要調整在那裝死 現在才想出來裝聖人喔
作者: ixeasawm (啾 ^+++^)   2016-01-08 21:12:00
就這次都選錢 今年好好把規章改一改爭議最小
作者: s83106 (KUMA)   2016-01-08 21:13:00
同意選錢 然後把規章訂好+1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08 21:13:00
至於有些跟球員很熟知道球員不管怎樣都不想去某隊的那種,也沒什麼好討論的,那是針對感情不是針對制度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6-01-08 21:14:00
交易一樣不能拒絕阿 沒被保護的當然也不能拒絕
作者: PayKuo (柚子)   2016-01-08 21:15:00
當年飛機居冠互換也沒人問過他們意見啊
作者: a8330028 (比旺角還旺)   2016-01-08 21:15:00
如果可以拒絕 那根本不需要25人名單啊
作者: smartyuber (SmArTyUbEr)   2016-01-08 21:16:00
調整什麼?年限?轉隊費? 那一樣是補償制度? 腦補喔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8 21:17:00
之前好像只有說要調整費用 其他完全沒說要調整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08 21:17:00
玩到一半發現大事不妙才想到改規則 到底是誰腦補呢?
作者: gn00604767   2016-01-08 21:23:00
我也支持這次都選錢,然後把規則漏洞補好還有你提到第2點跟舊規定衝突,其實並不是舊規定而是這次5隻羊臨時提出來的補充條款也不是之前的規章,所以也是有解釋空間大家也都還沒共識同意補充條款,何來衝突之說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08 21:28:00
若舊球團無法於十四天內與該選手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則該選手: 回歸原球團。 這是規章吧?
作者: larailing (奈)   2016-01-08 21:29:00
可以說改就改那規定怎麼不乾脆廢掉 當然是下次生效阿
作者: gn00604767   2016-01-08 21:30:00
嗯,支持這次有問題一次改一改下次再生效比較沒爭議
作者: larailing (奈)   2016-01-08 21:31:00
你不想下次生效 那簡單阿 一律不要規定 都用喬的不更好
作者: RedSun1001 (Red Sun)   2016-01-08 21:40:00
這次當然按目前規章走 想用搓湯圓還要聯盟規章做什麼
作者: mimimoumou (skinny love)   2016-01-08 21:49:00
贊成這次都選錢之後再完整修改規則,感覺太子現在提建議只是怕人財兩失罷了~
作者: ultratimes   2016-01-08 21:53:00
如果明年才生效,今年FA出去的球員也可以明年再轉嗎簽的約一律不算,這兩個留原隊一年 明年再申請FA我覺得這是最無爭議的作法了
作者: RedSun1001 (Red Sun)   2016-01-08 21:54:00
U大師的法律觀真是獨特
作者: jamesk030 (大舌頭)   2016-01-08 21:55:00
這種做法爭議才最大吧,那明年又有新的問題不就再留一年,那FA玩假的就對了
作者: youngluke (luke)   2016-01-08 21:56:00
跟U大師認真就輸了
作者: ft090646   2016-01-08 21:56:00
改成太子說的那樣以後應該沒球隊會簽自由球員了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08 21:57:00
那就是玩遊戲輸了就喊不玩了......
作者: jamesk030 (大舌頭)   2016-01-08 21:58:00
真的覺得要改規章可以,請開會討論,而且場上要有一定比例的球員代表
作者: ft090646   2016-01-08 21:58:00
去年年底要改時在那裝死 現在要收補償時又跳出來說要改
作者: f155662013 (Bruce)   2016-01-08 21:59:00
如果照6JT說的 那是交易球員不是自由球員吧
作者: ft090646   2016-01-08 21:59:00
改規章當然趁這次快弄好 不過這次的2位要用原先的規則
作者: pila0830 (...)   2016-01-08 22:00:00
選球員結果沒締結契約可以還25%, 那就干脆都先選球員啊反正沒牽下來還是能拿到125%, 那當然先try try看這樣改根本就不必二擇一, 直接都選球員就好, 根本呵...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8 22:05:00
要不要先去看一下日職制度再來呵
作者: yankeerock (yankeerock)   2016-01-08 22:31:00
只能說 太子吃相難看 洗洗睡囉哪有先fa再改跟現有規章牴觸的地方要改規章 fa人數和年限怎麼不給改吧吧 中職毒瘤lamigo不倒 中職不會好
作者: xian (鹹蛋超人)   2016-01-08 22:35:00
2聽起來很合理 但規章寫在那 去年有人提出來要修改不知道是誰在那邊擋 等到跟自己利益有關才出來放話 不覺得有點慢了嗎要改可以 但這次的FA請以目前規章優先 而不是以太子大人利益優先
作者: wadeheat (wadeheat)   2016-01-08 23:07:00
捕到125%就好了啊,想簽FA的就是把現金準備好就對了
作者: A333 (展翅)   2016-01-08 23:08:00
協商本來就會往自己有利一方解釋,爪不滿就別同意囉
作者: maxechia (maxechia)   2016-01-09 00:17:00
日職被挑中的球員可以拒絕舊球團嗎?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1-09 00:29:00
可以啊 但轉隊費給好給滿外加資格停止
作者: ckmizuno (澇仔)   2016-01-09 01:14:00
第二點沒問題吧 舊球團沒簽到人 轉隊費從125%->100% 很合理 如果要保證自己簽到球員 就談更好的條件 相對ㄧ開始你留不住自由球員也是原球隊的問題
作者: whichwhat (維奇哇)   2016-01-09 01:27:00
照太子那樣改,以後沒球團簽fa,回歸草創..中職毒瘤~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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