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這篇當前提來看太子的論點
※ 引述《SeanBean (阿賓)》之銘言:
: 由於林智勝是於申請自由球員後隔年,才跟中信兄弟簽約,因此,中信支付給Lamigo桃猿
: 的轉隊費得以減半,根據規章,中信跟桃猿可以選擇只要轉隊費,或者林智勝薪資總額的
: 75%,加中信25人保護名單外的1名球員做為補償。
: 關於中職規章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第一五0條【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
: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登錄截止期限間以自由契約球員身份與球
: 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之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 一.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一
: 二五,或
: 二.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七
: 十五,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
: 補償。該補償選手與舊球團之合約應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間締結
: 契約後十四天內完成;若舊球團無法於十四天內與該選手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則該選手
: 回歸原球團,新球團得再行給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費用
: 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 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四.若某球團同時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年度戰績較差之
: 球團擁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sports/20160105/768425
1.新球隊(獲得球員方)應該先提出25人保護名單,舊球隊(失去球員方)再選擇要
全額轉隊費或是部分轉隊費加上球員
規則模糊地帶 基本上有討論空間
2. 若舊球隊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上人,應該承接該名球員原有合約,劉玠廷說,如果該
名球員已經有合約在身,舊球隊應該承接合約,避免雙方薪資有落差,導致談約破局。
和舊規定直接矛盾了 想套用在這次大概怎樣都不合理
3.若鄭達鴻同樣轉隊到兄弟,而犀牛和桃猿同時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人,
選擇球員的順位應該以戰績定論,前一年戰績差的可以先選,而不是以簽約時間作為先後
順序,劉玠廷說,以平衡各隊戰力而言,以戰績作為先後順序較公平。
看起來和規章完全一致 沒啥好講
新人保護這點應該也有討論空間
總之要好好生個規定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