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FA轉隊補償 楊培宏:選擇權在新球團,兄

作者: agape4237 (Agape)   2016-01-13 20:31:51
先把跟自由球員補償有關的法條打出來如下:
22-2:
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
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該補償選手與舊球團之合約,
應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間締結契約後十四天內完成;
若舊球團無法於十四天內與該選手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
則該選手回歸原球團,
新球團得再行給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
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費用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22-3:
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
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和之百分之二十五。
先說結論,幾個我的理解:
(一)
舊球團根本沒選補償選手的權力:
首先整個規章從來沒有從自由球員原球團(舊球團)為主詞,
敘述可以挑選25人名單位的選手這類的敘述。
相關的敘述是這樣的:
「(新球團)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
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我的理解會比較偏向,
是簽下自由球員球團(新球團)「自行」挑選一個球員加上75%的自由球員年薪,
變成一個同捆包。然後給舊球團說,這個給你,你看你要不要~
你說這也太誇張哪國的FA這樣玩的,我也覺得很扯,
但下面的22-3印證了我的想法:
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
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和之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不是新球團開選手給舊球團決定要不要網羅,
怎麼會有舊球團沒有意願的問題,你自己今天挑一個,然後又說無意願幹嘛= =
(另外,22-3的狀況不是指沒有簽下補償球員喔~
沒有簽下的情況規定在22-2後半段。是再拿自由球員的25%年薪;
但沒有意願22-3的狀況是再拿補償球員的25%年薪!根本天差地遠)
(二)
所以狀況應該是這樣:
(1)新球團決定用哪個方案:
125%就給錢了事,75%+人就先開25人保護名單,
然後在這名單之外選一個加錢給舊球團。
(2)如果是75%+人,舊球團收到這個同捆包的時候可以選擇:
(2-1)跟補償球員談約,談成功你拿75%+補償球員;
談失敗拿100%=(25%+75%)
(2-2)直接拒絕該補償球員,拿75%+25%補償球員年薪
假設這個解讀是對的,就知道太子的訪問離這個規章有多遠了.....
(三)
不過這規章問題真的很多,這樣訂舊球團選(2-2)的機會微乎其微,
除非補償球員的年薪大於FA球員。但這在現在台灣FA的情勢很難吧!
再者是,用字應該可以在修改,
22-2後段:
則該選手回歸原球團,新球團「得」再行給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
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費用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22-3:
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和之百分之二十五。
可是瑞凡,法律上「得」的意思是新球團有這個權利,但要不要執行隨便他耶~
你前面就會用「需」了怎麼這邊不用...
所以結論是:
規章問題很多,明天會很精彩!
(雖然我覺得最後會是會長大手一揮決定上面說的全部都不重要啦~)
但這規章從精神到合理性到用字都大有問題(而且要找規章還要從專欄找是怎樣)
快訂個時間找球員工會跟球團代表好好來修一下才是正途吧!
PS:發文前看到有人提到因為22-4(戰績差的球隊先選補償球員)
所以主張是舊球團選方案。
首先是這個解釋完全無法解釋22-3為何存在。
再者是我的理解是:兩隊的情況新球團會丟出兩個人,
然後如果兩個球隊都要同一個補償球員的話,才會是戰績差的先選!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33:00
你的理解我覺得很有問題,第一,新球團自行選的話,就不用給25人名單第二,這條是規定新球團應如何補償,主詞當時是新
作者: vashwu (梧雄飛)   2016-01-13 20:34:00
個人解讀也是認同本篇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34:00
球團至於你說的22-3,就是我講的,決定補償方式跟提名單的先後,比如說LAMIGO超哈王威晨,正常來說兄弟不會把他放到25人,偏偏消息走漏兄弟就是放了,lamigo不想要其他人,所以只好跟對方說我不要人了
作者: Guan63941 (阿冠)   2016-01-13 20:40:00
這一篇文章值 155 Ptt幣 辛苦了XDDD
作者: sdyy (中壢市的小智)   2016-01-13 20:41:00
那選25人名單幹嘛阿??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43:00
那請問一下規章有說新球團何時要提出方案嘛?另外如果新球團拖延提出方案?這樣簽下球員成立嘛?領隊自己搞笑吧~強調自己權利?那請問選擇是啥?一句還沒決定?那球員不要簽啊~還沒決定簽啥球員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44:00
何時提出這個看起來沒有寫,但我想可能從那個14天類推
作者: ennui (ennui)   2016-01-13 20:45:00
去年年底領隊會議就說要討論自由球員規章了http://goo.gl/7Z2LVs,當時不改,現在卻要求馬上改馬上套用= =http://goo.gl/7Z2LVs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45:00
所以還沒決定之前~球員簽約無效對吧?是否可以這樣說
作者: tawi (0.0)   2016-01-13 20:46:00
這篇唯一的問題事,如果援PO是對的,那堤25人名單要做啥?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48:00
選擇權在新球團ok啊~新球團請問你現在提不出來?怪大家新球團有種點啊~看是要125還是25名單提出不就好提也不提~拼命說選擇權在自己手上?搞笑嘛
作者: crusaders811 (沒事在低調個鳥啊)   2016-01-13 20:49:00
我比較好奇的是 太子是看到哪的聯盟的規章 怎麼會有差那麼多的解釋沒有拼命說阿 今天記者問才講的 而且講好明天要協調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6-01-13 20:50:00
人家再考慮不行哦?哪像某百大經理人只會放屁話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51:00
一個法條解釋成天南地北,這個在法律圈很正常...
作者: crusaders811 (沒事在低調個鳥啊)   2016-01-13 20:51:00
了幹嘛先講我的選擇方案 怎麼看搞笑的都是那天提出三點建議的人吧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52:00
可以考慮啊~那先不要簽球員啊~決定後在簽好嗎不要還沒決定~就在那邊放話說要簽這個球員了這樣很難嘛?
作者: smartyuber (SmArTyUbEr)   2016-01-13 20:54:00
還在提領隊會議 楊培宏哪一點提到要修補償制度了?領隊會議沒決議是四隊共業 還在那造神
作者: CKCDY (生活三要素)   2016-01-13 20:55:00
不然林智勝還你咩,記得合約吞下去喔(攤手)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1:00:00
看起來連25人以外的指定補償球員都是由中信指出
作者: crazy0228 (flyriddle)   2016-01-13 21:00:00
吞下去今年球場怎麼改!?我不要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1:03:00
場地怎麼改?看吱迷對年菜訂購賞不賞臉啊XD
作者: colaer (新手上路)   2016-01-13 21:06:00
單看這幾條規章我的理解跟你一樣
作者: allen719 (安)   2016-01-13 21:18:00
的確也可以這麼解釋
作者: richshaker (現在的小孩真不懂禮貌!)   2016-01-13 21:18:00
去年年底就算有改也不該適用啊!11月初FA就提出來,等於現在進行式了,並不是等到今年一月簽約才開始算的,說6JT冬季會議擋其實沒意義現在就是依現行規則去攻防妥協,在今年球季結束前大修好。照抄還可以抄成幾乎跟範本相反的狀況,有夠落漆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6-01-13 21:31:00
你的一包含後面所有推論 都顯示25人名單是脫褲子放屁所以基本上一的推論就錯了 二&三衍生問題就不用看了樓上那篇才是正解
作者: youbi (小朋友)   2016-01-13 22:42:00
樓上哪來正確?“同時並需讓出一名” 沒看到“讓”嗎?不是由舊球團選擇
作者: kenyz (呵)   2016-01-14 00:47:00
這篇跟我理解的一樣 顯示出了原規章有多怪異
作者: horseface (馬臉)   2016-01-14 06:51:00
那幹嘛要有25人名單??完全沒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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