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AhUtopian大大所謂的第四點論點,我才知道為何之前會出現底下:
由新球團(兄弟)選擇要哪一個方案(A)125%的錢或(B)75%+人,
然後再由舊球團(LAMIGO及義大)自由選擇哪一個方案
可是你不覺得這是脫褲子放屁嗎?能自由選擇,幹嘛還要新球團(兄弟)提出哪一個方案,
況且最重要的是:第四點所謂的"自由選擇",怎麼看都不像是可以選擇A或B方案,
而是自由選擇球員,
要整句文章來看: "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
至於為何會有 新球團要提出一名以上的選手 ,當然也是因為像今年這種例子,
同時有LAMIGO及義大兩個FA球員,而最後決定就由戰績差的先選!!
我個人覺得硬把"自由選擇" 套在是選擇A或B的方案, 這還蠻硬凹的。
但我也不擔心楊神~~他也不是吃素的, 我只擔心五隻羊!!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銘言:
: 圖片請參考:https://goo.gl/4S68am
: 現在除了轉隊補償方案該如何進行有了爭議之外,連方案是由誰來決定都起了爭議,頗受
: 好評的中信兄弟楊培宏領隊,近日主張依照規章,要選擇給轉隊費、還是轉隊費加人,應
: 該是由新球團,也就是中信兄弟來決定的,這樣的主張當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
: 最大利益,那我們來看看規章怎麼說。規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條,我們將這個爭議的相
: 關內容列出來,詳細的大家可以參考圖片(按:規章本來是每一章條號就重編,但好像後
: 來條號統一了,但至少這個內容還沒有錯):
: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這個好像也有改)登錄截止期限以
: 自由契約球員身分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的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 (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 (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時
: 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 資總額之百分之25。
: (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球
: 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 這個條文有幾個顯而易見的問題,第一個是你如果只看(二)的文義,你會以為那個不在保
: 護名單的球員是誰,還是由新球團決定要給誰的,對吧?但直到我們看到(四)的時候,才
: 發現原來舊球團可以自由選擇;第二個,(三)當中所謂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25,
: 到底是指(三)當中「新球團提供之選手」的年度薪資總額,還是FA球員?從整體體系上來
: 說,應該要是簽約的自由球員的薪資,但在這裡出現了另外一名選手在同項時,卻還用「
: 該選手」,可能也會有混淆之虞。最大的問題,依照條文的原意,你看得出來是新球團還
: 舊球團可以決定嗎?其實以我的角度,我看不出來,但大家各自為自己有利的角度提出主
: 張,本無不可。但無論如何,台灣職棒難得有這種在規章上進行論理攻防的事件,這真的
: 是個好事,也讓台灣的棒球更多點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