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版
舊球團(Lamigo、義大)選擇方案
A. 只拿錢(22.1)
B. 拿錢+人(22.2)-> 新球團提供名單->舊球團挑人,簽約事宜(22.2後段)
->舊球團不喜歡名單外的人,決定不挑,改回
只有拿錢(22.3)
至於22.4是當有兩個球團有選擇可能時,誰先誰後的問題
給舊球團選擇補償方案的理由:
1.原本條文雖然用新球團當主詞,但這條主要規範目的在於告訴新球團怎麼賠
並沒有賦予新球團選擇的意思
2.如果給新球團選,那麼22.3這個規定,會相當不公平
因為22.1跟22.2會差到50%(250%跟150%;125%跟75%)
可是如果選人+錢,最後卻對名單外的選手不喜歡的話,這個風險會讓舊球團現賠25%
(因為22.3只多補償25%),這樣的風險為什麼要讓舊球團承擔呢?
我覺得就是在於前者他有選擇權時,才會顯得公平。
至於其他流程跟理由的討論,歡迎看我前一篇有點長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