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銘言:
: 圖片請參考:https://goo.gl/4S68am
: 現在除了轉隊補償方案該如何進行有了爭議之外,連方案是由誰來決定都起了爭議,頗受
: 好評的中信兄弟楊培宏領隊,近日主張依照規章,要選擇給轉隊費、還是轉隊費加人,應
: 該是由新球團,也就是中信兄弟來決定的,這樣的主張當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
: 最大利益,那我們來看看規章怎麼說。規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條,我們將這個爭議的相
: 關內容列出來,詳細的大家可以參考圖片(按:規章本來是每一章條號就重編,但好像後
: 來條號統一了,但至少這個內容還沒有錯):
: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這個好像也有改)登錄截止期限以
: 自由契約球員身分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的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 (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 (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時
: 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 資總額之百分之25。
: (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球
: 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原規章的本意
步驟1.新球團選擇 (一)給125%了事
或
(二)不想給那麼多
只給75%+25人名單外 舊球團選一個去談 談得好就讓給你
步驟2.兩隊以上 (四)戰績差的先做步驟3
步驟3.舊球團選擇 (二)25人名單外有想要的
用加薪啊卡位出場機會啊之類 看能不能挖過來
(三)沒想要的 或覺得一定談不攏放棄談判 直接補拿25%
推測以前那些領隊們的想法
有錢就老大 挖了自由球員還要佔盡好處
所以規章本意很可能就寫得這麼偏新球團...
(不過那個"得"八成是"應"的意思 大概是離譜的用字不嚴謹...)
漏洞實在太多了啊XD
覺得改成這樣會好些
步驟1.舊球團選擇 (一)你丟誰出來我都不想要啊 選其他搞不好談不攏少拿
乾脆直接拿錢了事
或
(二)只拿部分錢+請新球團開25人名單 從名單外選一個去談
用加薪啊 出場機會啊之類誘因 看能不能挖過來
步驟2.兩隊以上 (四)戰績差的先做步驟3
步驟3.舊球團選擇 (三)名單沒想要的 或覺得這些一定談不攏放棄談判 直接補拿25%
或
(二)的後半段 名單有想要的 但是談失敗 補拿25%
個人覺得
FA就應該是讓球員自由選擇想去哪
除了錢之外 什麼補償的都只能是補償給予談判的機會
包含選秀權也是 只是多給你個機會去選 簽不下就沒了
而不應該是變相強迫交易
而有錢+人的選項
也是可以保障新球團裡
目前沒這麼被看好或急迫需要(25人名單內)的球員
如果願意賭看看跳脫目前很難往上爬的處境
可以去其他球隊說不定有更好的發展空間
當然也是逼迫舊球團開出的誘因條件要夠吸引人
不然不夠誠意就是自己弄到自己少拿錢
結論:說這麼多也沒用 開完會就知道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