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遺憾,
如果事情真的走到體育署發函通知張育成參賽
而張育成未向國家隊報到參賽
你的第二個方案不成立
原因在於張育成已經接受徵集入營
服完補充兵役期了
若張育成還沒被徵集過
走的是廢止國家隊核定
確實廢止核定後就當做沒這件事
可以再拿家因重新申請以補充兵徵集
但張育成已經被徵集入營過
國防部已經發證明書給他
從這個時刻起,列管解除前拒絕體育署徵召
依國家隊補充兵辦法第7條後段
找你回去當完一般役期
走的是臨時召集,適用兵役法第8章召集
如果沒概念,其實教召就是一種召集
而要避免臨時召集,只能申請兵役法第41條的緩召
用的是召集規則
https://i.imgur.com/nEvluPQ.jpg
簡單來說,義務役徵集一生只會有一次
當義務役入營過出來,回軍營只會是召集
至於召集多久就看是什麼原因回去軍營
其實國家根本不可能讓第二個方案發生
如果第二個方案可行
某役男徵集入營前已經育有一子
入營後休假時只要卯起來把女友肚子搞大
役期馬上變只有12天....
※ 引述《edwin040286 (edwin)》之銘言:
: 第一個方案
: 依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 第 6 條
: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 第 7 條
: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於列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廢止其服
補
: 充兵役之核定;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
集
: 入營:
: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其核定原因消滅。
: 二、未依體育署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 三、參加集訓之成績,未達考核標準,經體育署核定退訓。
: 體育署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之
: 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育署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
地
: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但現在經典賽的成員名單是由民間機構中職組訓會負責,組訓會不放入名單
: 體育署得否自行發動徵召(指定參加比賽)?
: 如果體育署這樣做是否打破當初中職和棒協的協議?
: 如果消極點看待,不放入名單→體育署無權徵召→張育成未違反補充兵辦法,解套
: 第二個方案
: 如果體育署硬起來徵召,張育成拒絕,補充兵資格消失,得當四個月兵
: 那張育成可轉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第 2 條
: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
以
: 上。
: 張育成目前有一名未滿12歲的,老婆正在懷孕中(超過6個月)
: 而他申請家因補充兵,只要在當12天兵即可。
: 簡言之,張育成選手這次照兵役辦法來看似乎立於不敗之地。
: 不論是第一種方式組訓會不放他入名單或第二種家因補充兵,他都不用再當四個月。
: 只能說張選手的解除兵役技巧和他的棒球技術一樣厲害。
: 而這次則間接凸顯我國兵役制度的漏洞。
: 1 棒球的列管制度
: 2 補充兵資格的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