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說,去華人比賽是違反球團和球員本身的約定,並沒有涉嫌違反國家法律禁止事項的
問題。
曾傳昇則是前往地下賭場。依據法律是聚眾賭博的賭客,是涉嫌違背國家法律禁止事項。
而邱丹的酒駕事件,同樣是有明確違反國家法律禁止事項。
至於黃勇傳,他的實際情況是處境已經到達可能和黑道討債集團有達成協議的可能,才會被
封殺
。
相比之下,前往華人撲克協會首先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禁止事項疑慮。其次,也沒有達到可能
已實際和黑道組頭達成協議的處境。
依照比例原則而有不同程度懲處也沒甚麼問題。
當然,既然職棒球團不能接受球員前往德州撲克協會,將來就直接講名明德州撲克協會是球
員
不得涉足的場所就好。講這麼白了還要偷偷去,那就高標準處理就沒問題了。
p.s.若球員前往諸如國蔥老師號召小草集合的地方、基隆罷樑場合或是出席聲援支持新總統
蔣公萬安處理台北市幼稚園性侵案方式的場合,是否也要因為前往爭議場所高標準處理
?
p.s.2 我三個勢力都有舉例,沒有偏坦,沒有政治立場。只是好奇“爭議場所“定義所及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