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檢舉信 以及板規詢問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3-01-19 17:29:23
※ [本文轉錄自 sediments 信箱]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標題: Re: 檢舉信 以及板規詢問
時間: Fri Jan 18 23:47:55 2013
※ 引述《sediments (禽獸)》之銘言:
: 被3-1永久水桶的 約有10餘人
: 板規的制定 是要給所有人遵守的 包含版主
: 當板規清楚的將不予解除制訂在內時
: 就沒有所謂的刑罰之目的不在於懲戒
: 如果你今天放了524 那明天其他人你放不放? 還有之前的那10餘人你放不放?
: 說白一點 我是故意引戰的 因為非當事人不能申述
: 我就是要跳下去才能去申述
: 我寧願我7天一個月去換回來524該有的終身
: 請不要只提精神意旨
: 一個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可以在一至五年內給予適當罰則
: 版主的職權當然可以依其自由意志適當的在規定內調整刑期
: 但前提是如果板規沒有明訂不予解除
: Z大你在牛板一路走來也辛苦很久了
: 但如果連版主都要帶頭無視版規 那請問要其他使用者如何自處
請參閱
│ 文章代碼(AID): #19_xC5sH (Sportcenter) [ptt.cc] Re: [申訴] BULLS版主判決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portcenter/M.1241494277.A.D91.html │
前小組長曾經裁示過,可給予當事人一次道歉機會換取減刑。
可見道歉換取減刑並不是特定使用者的權利,這是前小組長的過往裁示。
你所列舉的相關判決,當時都沒有提出申訴,也沒有提出佐證,更沒有道歉(甚至
還有人出言挑釁),因此也沒有減刑的空間。之所以不把這條規定明文列出,就是
不希望使用者因此輕忽自身言責,胡亂發言,進而引起紛爭。
既然使用者願意道歉,並且承諾絕不再犯,那給予適度減刑,也是板主的裁量權限
。這個部分與不予解除並無衝突,本來就是裁量權限的一部份。
至於條文明確化的部分,現階段並沒有將「道歉換取減刑」明文列入規範的考量,
而本次判決目前也沒有再次改判的考量。
如果認為本裁決為枉法裁判,可向組務板進行申訴,由小組長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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