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板務可以隨意引用「蓄意鬧板引戰條款」
那「累犯條款」應該可以廢除,以免制度疊床架屋
蓄意鬧板條款原有判例如下:
引用判例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389283311.A.CC0.html
洗推噓文達至少八篇以上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377407168.A.E68.html
拿他人死亡為梗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04643829.A.F9D.html
指名放水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02825697.A.126.html
拿死者開玩笑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03677645.A.797.html
多篇(五篇以上)詆毀球員及球員家人
換言之在大將軍時期是「非常時刻方能動用」之條款
以上判例還未見使用吵架即可加重入桶刑期者
且依照個人判例,過去三年共水桶四次也可視為「蓄意鬧板引戰」
足見「累犯條款」已經毫無存在之必要
又
不同板友對於「法律權益聲明權」的使用也不盡相同
可見棒球板判決只需板務心證即可
A為板務認為需要特別處理者,言告即可視為「恐嚇、威脅」,當成鬧板處理
B為板務覺得聲告有理者,不需被處罰
由此可知,無處不可動用板務心證處罰板友
既然如此就不需要使用「累犯條款」以對加重刑期的約束
只需要板務覺得「蓄意鬧板引戰」即可
至於過往判例在所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