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指教,我想把話再說清楚一些。
站規不准店家文這我是知道的,但這不是我覺得被歧視的重點。
正如同如果法律規定公民沒有投票權,這就和種族歧視沒有關係。
同時我也沒有要求修改店家文相關規定意思,如果板主察覺的確不妥,完全不准店家
文,我也沒有任何意見。
我前文的重點在於:
1. 該規定非常容易規避,形同虛設。
說實在話,店家文能做到的,我用一般玩家身分一樣能做到。
要團購、賣遊戲就[交易],要廣告就[情報],甚至還更沒有顧忌。
我只要不說這是官方帳號或分身帳號,會有甚麼問題呢?
(說了之後權利更受限,幹嘛說啊?)
2. 本板板規只注重店家文的表面形式。
回答artyman:
廣告文和店家文的差別是:個人文章也可以廣告,只是一般你忽略了它是廣告。
君不見常常在團購文看到:"某某大的團購必跟!"這樣的推文。
他辦團購遊戲也是有收錢的,那這不算廣告?
團購辦的大的,遠比店家銷售量大,甚至有租用固定地點,那這不算廣告?
他只是沒登記沒納稅而已啊!他做的哪件事不像是店家?
因為不納稅,所以可以便宜賣你,這件事店家就無法這麼便宜。
但不該因為這樣,不納稅團購被叫佛、爺,店家被叫黑心。
有人會問:可是團購沒賺錢,算店家嗎?
跟團的人幫忙攤掉運費,以及享有折扣,這是"互利"不是沒賺。
團購業者可能同時進更多的貨,運費及售價因優惠也會有優惠。
廣告、人脈也是很大的資產,將來他開店你就知道了。
另外有銷售行為,就要被課稅,獲利是要被課更多。這是逃稅。
(要談規定是不是?
那我請教各位有辦過團購的玩家,請問你們有向國稅局申報這項收入嗎?)
3. 代理商出版商不算店家,並不合理。
曾有過幾次店家辦XX大聚會,板標都改了。請問出版代理商不是店家嗎?
論營利有營利,論廣告有廣告,都還挺大的。
但我們板規到這裡就自動失效了,[情報]萬萬解。
"大聚會有很多好康可拿!"那請問為何小店家辦送禮物活動也要前置文?
除非你認為它不是店家,我請教各位為何不是?它當日營業額可能達到其他小店家的
百倍。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對不起我說錯了,這火還不是州官放的,別人自動就幫忙放了。
當板眾有利可圖的時候,法律規定就轉彎了,法律不轉彎,執行就轉彎了。
店家文根本不應該存在?我覺得你們挺幽默的。
我想:你們指的應該是[店家]不應該存在吧?
告知諸位,店家文早已無所不在了,只是你不知道或不承認它是店家文而已。
站規又怎樣?跟團購的時候你在乎過這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