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之銘言:
: 請解釋為何刪除推文者的id
我無法解釋,因為我沒動機這樣做,也從未這樣做,都隱蔽了何必多此一舉刪除?
我真要刪除的話,毀謗內文才是重點吧!怎會只刪ID而不刪內容?合理嗎?
查轉錄至本組務「真正」文章備份:#1FtsDjkJ、#1Fu9tda-、#1Fz2lz_s、、#1HtlQM2y
謾罵更難聽更嚴重的,開燈後也沒有ID被刪除的,怎麼就只有這篇有此例外特殊情形?
事實上該篇公告文曾有「編輯」三次的記錄,請問這樣有「證據(能)力」嗎?
所謂備份等於是板主自己KEY或PASTE上去的,過程中說不定有操作失誤也未可知,
我想應該是板主須先確實舉證「原文」出來證明我真那樣做,否則我還真無從解釋起。
※ 引述《yingjie1025 (小傑)》之銘言:
: 我認為是以修改色碼的方式達到刪推文的效果
: 正常來說,沒有暗示不會有人特地去開燈
: 所以看文者覺得不知道下面有推文
: 這樣跟刪除推文有何差別?
你有疑義,請你去跟群組長申訴,不合你意就可以抗命嗎?
: 另,申訴人也刪除推文者ID,我認為絕非出於善意
請你證明我有刪除推文者ID,我不記得、也沒必要這樣做,
事實上去看你那篇公告文的所謂備份,連我自己的ID都被刪除,我何必如此?
: 且組務版前例在先,明顯更改色碼係一極具爭議之行為
當時小組長已定調「並無不可」,何來爭議?
說過了,你自己有異議的話麻煩你去申訴,而不是越權妄為。
: 又,小組長於#1G886Zr6 一文中完整文句係
: "如果只是單純改色碼,我個人覺得並無不可"
: 語意較為不清,故本人認為非申訴者於前文所說
哪裡有不清?不然你理解的語意是如何?請詳細論證。
: "rehtra小組長已於#1G886Zr6下達指示:單純改色碼 並無不可!"
: 此部分,於小組長明確判定前,拒絕改判
都舉證出來小組長早已裁示,還在拒絕改判,你到底把小組長說過的話當成什麼了?
: 又,經查musoutensei於2013/2/21因重複發文遭水桶處分三個月
經查二手書板規【重複發文】
手動置底者請先刪除舊文,板面不得重複存有標題或內容相似之文章,
違者刪文水桶兩周,累犯水桶一個月。
初犯才刪文水桶兩周,當時你卻枉判我三個月,
請問非法多出來的兩個月又兩周的冤獄,你要怎麼賠償我?
: 本次判決其一原因亦為重複發文,係累犯,
同樣,依照板規,累犯也才判一個月,下面你卻又非法多判兩個月出來,
你到底把PTT自豪法治社群所要求的「依法行政」當成什麼了?
: 故原因重複發文水桶兩周部分改判為水桶三個月(90天)
: 剩餘水桶天數為90+刪改推文14天-7/24判決後至今7天= 97天
原始判決一個月刑期我不爭執,因我確實累犯重複發文,
不過其中刪修推文之理由已違反組務敕令而該自始無效,
改判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更於法不合,請小組長皆予撤銷。
又首次判決板主非法多判我兩個月又兩周的冤獄,
應可抵銷此次一個月刑期,懇請小組長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