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
中華民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婚後收入應屬共有
也就是無論賺多賺少
都是夫妻均分不是嗎?
以此角度看來
原PO的建議也沒錯呀
今天男方願意娶收入較少的女方
不應有怨言
※ 引述《a7213396 (a7213396)》之銘言:
: 跟他討論結婚後,各自留一樣的零用金,其餘當公費(房貸、家庭的吃喝拉撒睡),原本他說給父母的錢從自己零用金扣,但昨天他覺得不合理,要求給他父母的錢要從公費支出,我說那我可不可以2~3個月也從公費拿個2~3000元給我媽,小小心意,畢竟她以前很辛苦的把我們帶大。結果他要求我自己從零用金拿,他覺得他賺的比較多,所以他覺得我要求用公費給媽媽這樣不合理。好像錢賺的少就不能有想法,因為他說原來我以前對錢都裝傻,原來我心機那麼重,現在才看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