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當初在蘇美文章下噓文,認為蘇美有強暴迷思。
但我也只認為蘇美有強暴迷思,不認為蘇美有檢討受害人的意思,
不過世界上有許多邏輯不好的人(包括我,因為我噓蘇美有強暴迷思XDD)、
以及帶有刻板印象的人,
不免多少會有人從強暴迷思延伸出檢討受害人的傾向。
我認為強暴迷思必須破除,社會上如果帶有強暴迷思,可能會有許多負面影響。
首先是已經有多篇戰文的強暴迷思是否會加深檢討性侵案受害人的風氣以外。
尚會對於推廣其他性侵害類型的(非典型強暴迷思所想像的)防治上會有所不利。
(強暴迷思有許多不同定義與內容,此處我主要想表達性感成熟的成年女性,
穿著暴露上夜店或是晚歸,而被陌生人施加性侵害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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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強暴迷思所想像的性侵類型 佔性侵害案件的多數
根據資料,加害人為陌生人佔3成,加害人為熟人(認識之人)約佔7成。
雖然成年人才是上夜店與晚歸的主要族群,然而在受害者年齡統計上以12-18歲之未成年
人最多約6-7成,受害人為成年人比例反而較少。
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236-2.htm
由上可知,性侵案件實際上以"由熟人所犯"跟"對未成年人侵害"最多。
例如約會強暴、熟人或親屬之間(尤其是對兒童與少年少女)的性侵害、
與未成年人(刑法16歲以下,兒少特別法18歲以下)未違反其意願為性行為等等,
不同類型之性侵害。
這些非典型強暴迷思所想像的性侵類型,實際上佔性侵害案件的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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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防治此類性侵類型的宣導,
卻遠少於對典型強暴迷思所想像的性侵類型防制的宣導。
當然此處不可諱言,其他類型的性侵害,各式各樣,也較難事先做預防。
但是單純只強調女性要穿著保守,不晚歸,不上夜店這種老生常談,
對於其他類型的性侵害的防治推廣助益不大。
尤其是親人之間對兒童及青少年為性侵害,少有他人以及公權力介入預防的空間。
然而我們仍然必須重視這種性侵害類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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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間對未成年人之侵害
雖然來男女版的鄉民大多還沒有小孩,然而大約十年以後,
鄉民們也漸漸步入為人父、為人母的年紀,
到時要如何教育保護自己的小孩,
小孩與男性親友間(不論該親友成年與否)的距離如何拿捏,也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不是單純提醒孩子不要穿著暴露、不要上夜店、不要晚歸就可以防治的。
(我個人的話,會盡量讓小孩不讓任何男性親友獨處)
約會強暴
關於約會強暴類型的性侵案件,要如何防治也是難題。
我原本以為"校園單純戀愛"事件算是約會強暴,
看完文章以後就在手機上設了報警快捷鍵,還找了報警相關APP。
還想提醒身邊女性朋友,外出約會手機不離身。
但隨著八卦版的風兒吹來吹去,才發現自己被誤導了XDD。
不過還是推薦各位可以去下載一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811/86395.htm
未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與其為性行為
雖然兩情相悅下,
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否需要動用刑法或特別法課以刑事責任來規範,有討論空間。
但無論如何,在目前法律規範下,
與18歲以下青少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皆有被課與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然而許多人卻不知悉相關規定,而在無意間觸法。
網路上流傳的順口溜:
"16以下不能碰,18以下不給錢,20以下不帶回家。"也不完全正確。
依刑法227條規定16歲以下不能碰是基本原則,請謹記在心。
而與滿16歲未滿18歲者,為性交易,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2條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滿16歲未滿18歲者即使非性交易,但發生性行為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依同法第97條規定,
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收留未滿20歲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可能有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的問題外。
此外還要小心萬惡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注意不要在網路上徵求性交易。
即使最後沒徵到,或註明只徵20歲以上,還是會有問題,
除非你能夠隔離使未成年人看不到該訊息。
預防仙人跳
除此之外,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亦有可能是男性。
除了阿偉與杰哥以外,也有事發時兩情相悅,事後男性卻被反咬性侵的案件。
然而男性要如何明哲保身,避免被仙人跳也少見有相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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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論而言,我認為如果社會上多數人有強暴迷思,
即使未直接帶有檢討受害人的意圖,
但在思考性侵害防治問題的討論以及防範上,容易窄化、簡單化問題。
因此我才在蘇美的文章中噓文,甚至事後特別回這篇文,
想要強調強暴迷思所造成的危險。
不過我相信蘇美本人沒有檢討受害人的傾向,只是單純出於好意的提醒。
但除了談到爛掉的"女生要多保護自己"以外,
性侵害防治還有許多面向以及問題,也希望大家多加重視。
也希望眾人集思廣益,多提出各種意見,
ex在計程車引入衛星定位功能,配合電話、app叫車以後,
以計程車從事犯罪的犯罪率確實有下降。
我這兩天也在思考,要如何善用智慧型手機的定位功能,增加人身安全性。
ex.鼓勵與陌生人初次見面或約會時,多善用fb打卡,
紀錄與何人在何地報告自身行蹤
(如此即使被性侵,不知是否能減少被殺人滅口的可能性)。
相對的,男性是否有可能多利用親密合照,
證明自己與該女性關係匪淺,減少事後被仙人跳的可能。
不過以上都是我粗略未經深思熟慮的想法,
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請鞭小力一點 (^_^)/,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