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不是很懂這篇大家到底有甚麼好戰的
一個人有必要為了過去的一些小事情受到這麼大的折磨嗎?
如果嫖妓是罪的話
你怎麼不說交過玩咖女友的人也犯罪
都一樣是花了一堆錢和一個被人家上過很多次的女人上床
這男的又沒有得病
還是說這男的有依依不捨那次的經驗嗎??
都沒有阿!!
重點應該在他對女生好不好
有沒有欺騙他吧
如果你真的要看這種過去的事
那我是不是要問女生幼稚園沒穿衣服外面亂跑
男生大受打擊 居然沒發現女生是這樣的人
我從來都不覺得玩咖女生應該要被叫做PU
只要不劈腿不吳鳳
那也只不過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同樣的男生也只不過是選擇的問題
整篇說到底也只不過是男生不符合女生的期待
那就分了吧
這種疙瘩是一輩子的
就算這次度過了
下次吵架也只不過把這件事情拿出來再鞭一次
何苦呢
文章內感覺男生條件不錯 女生也不差
乾脆就去找一個人接受自己的人
這樣不是更好?
※ 編輯: jass970991 (36.226.205.125), 05/07/2014 13:47:40
作者:
kaiyine (夏)
2014-05-07 13:53:00推 過去無法改變 既然女生那麼介意分手才是唯一解
作者:
rain7597 (label)
2014-05-07 13:54:00推 既然很介意 就分吧
作者:
imokay (ok)
2014-05-07 13:58:00也很不懂這串有些id不知道在激動什麼...
作者:
brnissl (幸福是觸手可及的)
2014-05-07 14:00:00推這篇~~
作者:
imokay (ok)
2014-05-07 14:01:00不能接受男友嫖妓過=/反對嫖妓啊 這是個人選擇吧
作者:
imokay (ok)
2014-05-07 14:03:00呃 哪裡激動了orz
作者: pagl ( (^ε^)/ ) 2014-05-07 14:31:00
就是種選擇,其實說的沸沸揚揚的,也是在表達不同的論點
我要反駁你!嫖妓是罪,玩咖也是罪,ons也是罪,叫雞是罪,叫鴨也是罪,幼稚園脫光光跑來跑去更是天理不容!!!!唯一無罪的,就是我的左手跟右手(ToT)
作者: Doralice 2014-05-07 14:47:00
對啊,支持嫖妓的請在交往前告知,不要在上床後才說出來傷害女生
作者:
kaiyine (夏)
2014-05-07 14:51:00欸..在台灣 性交易本來就犯法不是嗎?還是我搞錯了?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4-05-07 14:54:00回樓上, "現在"台灣違法的只有未成年性交易
作者:
kaiyine (夏)
2014-05-07 15:01:00作者:
kaiyine (夏)
2014-05-07 15:03:00還是說103年的"現在"法條又改了可是沒更新?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4-05-07 15:06:00樓上, 罰鍰跟過馬路不走斑馬線一樣都是違規, 不是犯法
作者: mrkenneth 2014-05-07 15:29:00
F大專業
作者:
kaiyine (夏)
2014-05-07 15:32:00我以為能依法開罰就算犯法 了解了
所以性交易是合法的,只是沒有合法的妓院這樣嗎?(認真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誰阿) 2014-05-07 16:04:00
法 律 條例 通則 都是法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誰阿) 2014-05-07 16:06:00
法令則是
作者:
s41429 (〃小淡ˇ有你真好>///<)
2014-05-07 16:08:00推這篇!!
作者:
fox999 (fox)
2014-05-07 18:24:00有違法阿 社會秩序維護法 但罰則是屬行政罰非刑罰
作者:
fox999 (fox)
2014-05-07 18:25:00非難成度跟紅線停車一樣
作者:
MThuang (不看過去)
2014-05-07 18:28:00居然有人不知道嫖妓不觸犯刑法......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誰阿) 2014-05-08 09:05:00
樓上請教誰講刑法了
作者:
CPENGUIN (該吃銀杏補腦了)
2014-05-09 02:20:00你去隔壁O2問看看有幾個女生能接受嫖妓? 只要你挑明了講
作者:
CPENGUIN (該吃銀杏補腦了)
2014-05-09 02:21:00保証你徵10年也收不到信 年薪百萬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