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嚎。
我覺得這樣做是正確的,
因為以舊法來看,
不小心懷孕了,
要不要墮胎,
要經過丈夫同意,
等於決定權完全在丈夫手上。
我覺得新法規如果改成告知,
的確是將原本的處境改善,
讓妻子也能作為墮胎的決定者。
當然一堆男人會想要吵,
丈夫想要小孩,
或者是我出精子小孩要不要墮我也有決定權。
現在法規改成告知,
就代表讓你知道了,
你們要不要墮胎就自己去好好商量。
我是覺得啦,
廢物丈夫,
連讓自己的妻子懷孕,
妻子都不肯為你生孩子,
你就好好檢討你自己,
不然就再找一個願意幫你生的,
不要老是射精一時爽,
小孩生不生,
就要當山大王,
都由男人決定,
我覺得根本沒必要。
你不能決定妻子要不要墮胎,
但你可以決定換一個妻子。
還有不是我要說,
會連懷孕,
連要不要生下來都有分歧意見,
你們的核心問題肯定不是在於要不要墮胎,
所以不要把小孩拿來綁架彼此。
最後想說的是,
法規是讓原本單方決定的情形,
改成雙方彈性協調,
法律不可能什麼細節都規定到啦,
你們要不要生小孩就好好去協商,
男方想要女方生就好好去談,
不想要生養小孩也講清楚沒有很難,
反正這社會利用小孩來綁架對方的賤男怨女本來就一堆,
修這個法規就是告訴你們,
生不生小孩是雙方的事情你們要好好去談,
不是單方一時意氣用事,
多生一個小孩大家來一起痛苦的。
※ 引述《werttrew (我只是你的愛人 不是敵人)》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75582
: 先講結論
: 我支持這法案
: 這是女權的進步
: 但 “平權” 卻沒有跟上
: 怎麼說呢?
: 以下舉例
: 假設有一對夫妻
: 妻子懷孕
: 產生兩種可能狀況
: A.
: 男方想要小孩
: 但妻子不想養育小孩
: 老婆可以去流產
: 老公只能接受
: B.
: 男方不想要養育小孩
: 但妻子想要生小孩
: 老公完全沒有權力阻止
: 並且必須負起扶養責任
: 再強調一次
: 我支持這法案
: 這是女權的進步
: 但對於平權來說
: 女方擁有了自主權
: 相對下
: 男方卻完全被限制住
: 女方擁有流產的權力
: 要生就生
: 不想要就流產
: 但如果今天
: 不想要小孩的
: 是男方呢?
: 抱歉
: 男方沒有權力說NO
: 如果女方堅持要生
: 你就是有扶養責任
: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
: 男人自己不做好避孕
: 讓女生懷孕就要負責啊
: 但同樣說詞也可以套到女方
: 女生不做好避孕
: 有了就要負起責任養育啊
: 這不是一樣的說法嗎?
: 而今天討論的是平權問題
: 女方如果有權力
: 可以自行決定流產
: 那男方是否應該也要有
: 相對應的選擇權?
: 例如:
: 當女方懷孕後
: 男方可以選擇簽署
: 扶養同意書
: 如果男方沒有簽署
: 視同沒有生小孩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