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忠誠與劈腿不應是原則與例外關係

作者: KAWABONGGA (硬梆梆)   2023-08-06 21:18:45
#1appWLME (Boy-Girl)
只能說男女版的眾多文章中,看到這篇文比較能引起我的共鳴
以下其實不是很喜歡用劈腿這個詞,只是為了方便理解而使用而已
以前就有想過,早該重新理解人類情感中所謂忠誠與劈腿的關係了
按現在對劈腿的理解,除非一開始交往時有言明允許,否則是肉體或精神出軌,都屬於劈腿
,因爲違反情侶忠誠而具可非難性,到了近代連所謂已經分手後在一定時間內又結識新的伴
侶的無縫接軌行為一樣被納入廣義劈腿行為,一樣會遭到非難。也就是說現在對感情的理解
是忠誠為原則,劈腿為例外的關係。
而所謂的忠誠關係是基於兩人的愛情產生的,因為愛情而應該從一而終,但4所謂的愛情從
何產生?其實本質而言都是基於個人對某種利益的需求吧,例如有些男森會對外貌、貞操等
利益有需求,女森會對家庭背景、財力有需求,更甚者包含孤單寂寞想找個人陪也是,從而
愛情是個人全部或部分需求與他方經媒合後產生。
但很奇怪,愛情既然是兩個人對雙方的利益需求互為要約承諾,本質上即屬利益需求的集合
體,而既然是以個人利益為導向,一個人當然具有很多需求,就應該理解很難靠單一個人滿
足自己所有的需求,畢竟社會群體皆屬多方合作關係,多方合作關係的範圍不應僅指食衣住
行育樂,更包含精神層面的滿足。例如女森雖對財力背景有要求,但也不想常常孤單寂寞沒
人陪,可是通常擁有相當財力的人也沒時間陪伴,於是就有一條件被滿足,另一條件沒被滿
足的情形發生。
那這樣愛情既是前述利益集合體,本質上也一定存在單方面的個人有某項需求可能無法被滿
足,從而很難僅從愛情導出應該從一而終的概念,因為這違反常理,除非例外情形,否則無
法解釋為什麼一開始可以基於各種需求而尋找伴侶,卻因為結合成了愛情(利益集合體)而
應該互負忠誠義務,因為需求之間不應存在排斥效力,尚未被媒合與已經被媒合的需求並無
不同,我既然可以因為某需求尋找伴侶,當然也可以基於其他需求尋找另一伴侶,縱然某一
需求已先被媒合亦同。故所謂的愛情應該僅指一段關係而言,而從一而終也不應具有崇高性
,而應僅屬於某項利益需求,從而只有在雙方已經言明應互表忠誠卻有單方劈腿的情形下,
因為違反當初約定始具非難性。
基於上述,利益與利益間本具互具平等關係,不應結合成愛情就排斥與其他愛情共存的情形
,故依此所謂的愛情不應是忠誠為原則,共存(劈腿)為例外的關係,而是共存是原則,忠
誠只有被雙方言明的情形下始應遵守,而為例外,方屬合情合理。
至於一定會有人提出既然利益需求互為平等關係,忠誠義務既然也是需求,怎麼會有對第三
人非難的情形發生,這裡先解釋一下第三人是指和有與其他對象約定忠誠義務的人在一起者
而言。
無論善意惡意(不知與明知),第三人皆不應該被非難。除非是故意侵害,至於何謂侵害可
以留待解釋。從而這裡僅涉及已約定忠誠義務之雙方存在義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已,非難也是
基於違反當初約定而破壞制度的人,而非對第三者,嚴格而言,非難原因是違反約定而非劈
腿。
最後所謂的養兒育女,本質上也只是已為要約承諾的某個利益需求而已,僅僅因為涉及子女
人權及其他權利而有法律保障,也就是說親屬法本身是建立在保障子女利益上,而所謂的爸
爸媽媽和樂融融圓滿家庭的觀念也當然可以隨著時代演進而被重新理解,所以婚姻制度也應
該被重新檢討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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