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ibolu請再進來 CassSunstein請進~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8-11-16 17:12:44
: 推 hawls: 末學來佛法板時日不長,許多事情並不了解,不過關於CassSun 11/12 18:14
: → hawls: stein大德所為之事,是否適用於板規四,是有所些疑惑。像是 11/12 18:14
: → hawls: 「事情做一半後續根本沒有做完」這樣確實是食言,那麼,姑 11/12 18:14
: → hawls: 且以CassSunstein大德所言:依小組長「固有職權」「暫開」 11/12 18:14
: → hawls: 一個「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版」。這件事是否會費時久到一個 11/12 18:14
幾點澄清:
1.不是暫開,開成就是永久版面;
2.組務有職權可以開版,但公告文已經點明用正常的聯署板面程序,
這裡面一部分是組務不想隨自已意思亂用權力,
一部分也是給反對此一提案者表達反對的空間。
3.是充分溝通,但不是暢所欲言,實際上發文的難度跟門檻頗高,要用既定的格式發言。
: → hawls: 月仍未完成,應該並不是不能質疑。再者,假使真的要費時如 11/12 18:14
: → hawls: 此久,那麼有對外說明情況嗎?如果沒有,那麼是屬正常情形 11/12 18:14
: → hawls: 嗎?簡言之,末學認為,在判決時應該要給予明確的理由及解 11/12 18:15
: → hawls: 釋。為何被判?做了什麼事情?那件事情如何符合到某條板規 11/12 18:15
: 據我所知小組長有在規劃,一個板的建構不是那麼容易的。
: 因為這樣說別人「食言」,過頭了。
:
組務是不太明白,這本來就是"不受理"的事,
組務已經說有適當的處理方向,細節還在規劃中。
這到底跟食言有什麼關係?
CassSunstein有疑慮的話,
照過去C板友寄私信給組務的頻率跟數量來看....
似乎他沒寄信確認目前情況,
直接在公開版面下這種論斷不太合常理呢。
不過這種不合常理的事倒是發生了。
組務的待處理清單一直都有這一項,考慮的細節也有記下,
要做舉證責任不難。
但讓組務好奇的是:【你到底怎麼舉證我食言啊?】
另外就
【其實這不是我空言喔,比如說小組長不是自以為得計,
 說要以小組長固有職權來暫開一個「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版」來解套嗎?
 結果開了啥?結果快一個月下來只有開「天窗」咧!
 開的版在哪?我都懶得說小組長這種食言例子了。】
組務這裡依板上【人身攻擊、無故引戰】之規定,
請求對造一個月水桶,
如果願意道歉並承諾不再犯,則組務於此既往不咎。
最後,組務只想吐槽:
『你們都吵幾年了?
 之前有任何組務想主動處理沒有?
 覺得定一個版來處理,規則都不用想細,然後直接推出就有用。
 是不是太天真了?』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8-11-16 17:31:00
順帶一提,這個版面服務的對象是:【目前尚無適當版面的宗教愛好、研究或從事者,如果嫌組務的進度緩慢,或許直接去跑申請南傳佛教版的程序會更快一點。】另外也純粹給各位觀眾一個建議,你們可能覺得有些事很誇張,但盡量不要簡化成[人的問題],不然難免用把他人妖魔化的方式創造自已思維環境的合理化。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18-11-16 18:08:00
推謝謝nknuukyo小組長發文澄清和說明,特別是私信這一塊,代表CassSunstein大德的「暫開」並不是可以成立的說詞。既然不是暫開,又是容納「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板」,為求各方面的慎重,若是要求在一個月達成,自然不該是適當的要求。 如果板主在判決CassSunstein大德前有向小組長確認過私信這一塊,末學認為即是合適的判決,反之如果板主在未確認私信這一塊,而判決CassSunstein大德的話,則是有瑕疵的不合適的判決,不過照判決文底下板主的回應來看,應該是已向小組長做過這方面的確認了。小結:除非CassSunstein大德提出新事證做推翻,否則CassSunstein大德確實已涉及到[人身攻擊、無故引戰]。 再次謝謝小組長出面做澄清與說明,希望此事可以就此停止,不會有延伸出怨懟或憎恨。
作者: yaqqq (^^)   2018-11-16 21:44:00
我並沒有跟小組長確認,這不是我的責任。「無罪推定」才是我依止的判決,說別人「食言」需提出證據,而不是「懷疑」或「未確定」時就可以指控的。有暇疵的是指控的人,提出的證據強度不被我接受。順便回答小組長的疑問【你到底怎麼舉證我食言啊?】Cass提出的證據就是你尚未開板,所以「食言」。有些板友認為這個證據力足夠支撐,不應判決水桶。而我認為不夠,所以判決水桶。~~~我真心希望板友去查查「無罪推定」~~~如果不想,回到我的置底文,只要對事不對人,基本上就沒事.拜託拜託~~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很重要講三遍。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18-11-17 03:37:00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如果您說是採用無罪推定,那麼您的無罪推定是如何應用在CassSunstein大德身上呢?如果要指某個人有罪,那必須要提出證明,而CassSunstein大德認為小組長有過失但未提出小組長過失的證明,這只代表著CassSunstein大b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但並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沒有做到無A罪推定,就代表著小組長沒有過失,也並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所以可以使用「CassSunstein大德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來反推「小組長沒有過失」或是「CassSunstein大德具有 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以外的過失」。舉例來說[A對B做了壞事,但是A並未留有讓B能夠舉證A做了壞事的證明,而B向別人說A對他做了壞事。]根據無罪推定,因為沒有證據,宗所以A無罪。但是B呢?B無法提供證據,所以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但是應該不能使用「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來反推「A沒有過失」或是「B沒有做到無罪推定,所以有其他的過失,例如:撒謊,B對A的指控是在撒謊。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yaqqq大德板主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判CassSunstein有過失,這個道理相當瞭然,yaqqq大德板主在這部分應該不會有出錯,所以末學認為有問題的地方是出在反推這一塊上。但是如果yaqqq大德板主在判決前已有向小組長確認過,不論是公私方面,小組長並未向CassSunstein大德承諾「暫開」,那麼yaqqq大德板主自然可以指出CassSunstein大德有過失的證明,所以可以對CassSunstein大德做出判決。(補充1:有些大德可能會認為「即沃使板主有向小組長做確認,仍不足以做為判決CassSunstein大德的理由」,那些大德所主張的理由可能是放在「溝通狀況」及「保障受治理者的權利」。末學認為做這樣主張的大德們,他們概略是有道理的。補充2:以本板的研究取向來看,對於事實真相這一塊的要求自然應該要比較高,末學認為有中度以上滿足「妄語」嫌疑的爭議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問題,不應被輕易寬待。補充3:上述的補充1和補充2是相互影響的關係,末學認為,在不同的板或地方,如何平衡這兩者,牽涉到了治理者的風格,因此在風格之下如何滿足受治理者,是一件困難且需要智慧的事。)「不應被輕易寬待」太重了,請改為「不應被輕易忽略帶過,應予以正視」。以上淺見,供予yaqqq大德板主參考。
作者: yaqqq (^^)   2018-11-17 07:03:00
所以「輪替板主」是好事,可以轉換多種風格。有人會偏重1,有人會偏重2,不過現在是我和小組長都偏重1。所以只能互相尊重,莫可奈何!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18-11-17 07:21:00
請問yaqqq大德板主:「有人會偏重1,有人會偏重2」當中1、2所指的是什麼呢?
作者: yaqqq (^^)   2018-11-17 07:24:00
不過回到重點: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人~就沒事了你的補充1和補充2。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18-11-17 07:43:00
澄清一下:末學的補充1,指的是[即使板主向小組長確認私信這一塊:小組長確實未向CassSunstein 大德承諾「暫開」,因此CassSunstein大德對小組長的「暫開」是錯誤的認知或解讀。但是基於「保障受治理者的權利」與「溝通狀況」,不應判處CassSunstein大德或者應判水桶以下的處分。]所以補充1是對受治理者的權利較為有利的立場。
作者: yaqqq (^^)   2018-11-17 08:04:00
那就是偏重2,不過我要補充你的1其實有大問題。不過這大問題,若有人去組務板討論,就會被小組長電了,所以想知道的,就移去組務板討論吧!每次我在這板電人,都說我人身攻擊板友,我還是不說了~~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18-11-17 08:14:00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可以請您使用站內信的方式給末學嗎?另外,末學以為在未澄清補充1以前,補充1的方向寫得其實不會太不明確,但您所解讀的方向是相反方向。可以的話,請您在重新檢視末學寫得無罪推定的部分。
作者: rabbit1974 (三杯兔)   2018-11-17 11:11:00
什麼叫做你在這板電人?講清楚。
作者: Kermei (one)   2018-11-17 12:23:00
啊~我舉出學者與法院實務對舉證責任的論述證據,來印證小組長這篇公告中談的法理觀念既違背學說又違背實務的文章被刪了,結果現在變成小組長觀點單方在本版有話語權。反駁小組長的學者與法院觀點一旦發不了文,這下可好,又變成版主可以繼續跟網友各說各話無盡期。這..不對勁吧?請版主開示「另發文章討論」到底分類與標題怎麼下才不會被說觸犯版規啦、離題啦等等然後查禁不讓公諸於世。謝謝。簡單來說,就是學者與法院觀點都印證版主的舉證觀念錯了。我們想「另行發文」引證這些證據,來終止看似無盡的版主與網友間的各說各話,請問怎麼發?請開示格式,謝謝。
作者: yaqqq (^^)   2018-11-18 20:51:00
統一回覆於#1Rxq_M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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