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菩提道次第廣論》布施波羅蜜 (36)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4-08-30 21:07:13
《菩提道次第廣論》〈上士道.布施波羅蜜〉 pg277L9~pg278L2
寅一、學習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初中分四:一、布施度性;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三、布施差別;四、此等略義。
科判:{卯三、布施差別─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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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非不
稱理,於彼相宜,即應施與。又若自身與前相違,於諸經卷有慳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
,應施來求樂勝智者。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
作是念:我行此施,縱於現法而成癡瘂,不忍慳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若所施物除前
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唯持村等可施求者。如是
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無蟲
飲食,應施求者。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為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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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分六):(一、就時門應捨)如果佈施對方的時間並非大師
所遮止的時間,便可以對他佈施。比如,午前供養出家人飲食。(二、就施境門應捨)若
施捨對方某物,不會違背正理,並且與他相合,則應當施給他(例如供養持戒者新飯食,
佈施病人有益於健康的飲食等,因為適合對方,畢竟對他有益,因此應當佈施)。(三、
就自身門應捨)前面說無慳貪,如果自身對經卷有慳貪,則雖然還沒有辨明經典的意義,
也應施給前來尋求殊勝智慧的人(但是,如果乞者是尋找過失的外道,或是想求得經卷出
售,或是只想自己秘藏,因為都不是希求殊勝智慧,所以不應施捨給他。《瑜伽師地論菩
薩地》云:“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亦不施彼所寫經典;知性多貪、求
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與;知欲秘藏,亦不施與;不求勝智亦不施與,必求勝智。”)
另外,如果有兩本書,則應佈施一本給他,如果沒有多餘的,就應給他請書的錢,如果錢
也沒有,則應想:我現在決定要佈施,縱然以此佈施,我今生將會愚癡、喑啞,但我也不
能容忍慳貪,而必須施捨,這樣思惟之後,決定應當佈施。(四、就施物門應捨)應當施
捨之物,即除了上述不應施捨之物外,其餘都可佈施,菩薩自己做國王時,始終不應強行
奪取他人的妻子、兒女等,令他們離開主人而轉施他人,菩薩只以村莊、城市、聚落、江
河、土地等可施捨之物,或以全部或以部分來佈施。(五、就所為門應捨)如果不是墮惡
趣因的娛樂器具以及罩羅等工具,不會損害眾生的水域和陸地,不會傷害眾生的無蟲飲食
,就應佈施乞求者(《瑜伽師地論菩薩地》云:“若有種種戲樂等具,雖復施與,不令眾
生墮諸惡趣,亦不增長諸不善根,菩薩為欲令彼眾生因此所施戲樂等具攝受饒益,心生淨
信,易可化導,易可成熟,隨彼所求悉皆施與。”在不會失壞眾生的相續、能作為攝受方
便的情況下,應對眾生佈施。《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又云:“若復種種象馬車輿、衣服莊
嚴、珍妙飲食,習歌舞等及諸樂器,塗飾香鬘、珍玩眾具、園林樓觀、舍宅侍女、習學種
種工巧業處,如是一切戲樂等具,為欲令其於菩薩所,因此發起清淨信心,有來求者,悉
皆施與。”如果眾生來乞求毒、火、刀、酒等,目的是為了饒益自己或饒益他人,那就應
當佈施給他(譬如,乞求毒物若是用來治病,對眾生有利益,菩薩則應佈施)。
■ 解說──
請看文,「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
前面詳細說明不應施外物之理,這裡簡略講解應施外物之理。前面由五門說不應施:
一時間門﹑二對境門﹑三自身門﹑四施物門﹑五所為門;這裡也由此五門解說應施的道理

請看文,「一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二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非不稱理,於
彼相宜即應施與。」
一時間門:「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前恩說世尊有禁止的時間不應施,在此
,世尊未禁止的時間可施。二對境門:「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非不稱理,於彼相宜即
應施與。」在此若是適當的對境補特伽羅則應施與。
請看文,「三又若自身與前相違,於諸經卷有慳吝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
樂勝智者。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
縱於現法而成癡啞,不忍慳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
三自身門:由自身門,若非不可施,則應施捨。
請看文,「四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
施,唯持村等可施求者。」
前面說了由四施物門不應捨,這裡是由施物門應捨。若自己是國家的國王,也不應奪
取他人的妻子使其離主,因為令其離主,彼心將會痛苦,故若惠施應連帶其主和村落一併
施捨。所以,若國家的國王要將國土割讓其他國家的國王時,應將整個土地,包括土地上
的家庭一起給予,不應把拆散而給。
請看文,「五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
,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為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
前面說由所為門不應捨,這裡正好相反,由所為門應捨。「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
」就是前恩不應捨中的第二點「有來乞戲樂具等」的相反,若戲樂具等不會成為墮惡趣因
﹑增長煩惱,反而會增長善業,就可給予。
例如南印度色拉寺﹑哲蚌寺﹑甘丹寺三大寺,允許玩丟骰子遊戲,不知是否不為墮惡
趣因。這裡應是指可令智慧增長的遊戲,類似「大富翁」,由丟骰子決定上升到善道或下
墮到地獄的遊戲,這種遊戲會使玩遊戲者心中想到業因果道理。
-摘自《菩提道次第》雪歌仁波切講授 法炬法師翻譯
此文稿為自他學習而做,僅供參考,容有疏失,懇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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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014a (正法將興)   2014-08-31 01:05:00
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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