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是前面就討論過了?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236808.A.8FC.htm明明是台灣宗教聯合會(笑) 發布的東西(估計又是法藏自己寫的神奇理論) 光是講薪水那項(15條)就是鬼打牆了已登記之宮廟不登記為法人 也不拿宮廟證 那就去申請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阿 宗團法有禁止嗎?宗教團體法就是為了解決寺廟監督條例的爛攤子才起草的自然要幫那些寺廟監督條例的登記者找轉換方案那怎麼宗團法法規可能不提到這些宮廟?又要解決寺廟監督條例 又要人家別管這些宮廟 不是矛盾嗎?這個"再提問"的邏輯大有問題啊又要宗團法給予這些受寺廟監督條例管理的宮廟既有權益又不准宗教團體法"管" 那是怎樣? 不能提到又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