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uri (Kirsty)》之銘言:
: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師的分析提供參考。
: 7.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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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管什麼?
: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 大家關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這樣規定做什麼?
: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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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已經有類似規定,網友們說明過了。
我想原po要表達的問題是(也藉由其他網友湊巧指出):
「依據佛經」,政府不應做這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