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類] 《心類學顯要》(8) 根現前-1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7-11-24 12:27:48
摘自:《心類學顯要》倉忠仁波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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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現前
定義:由「自之不共增上緣──具色根」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就是根
現前的定義。
分類,有五:取色之根現前、取聲之根現前、取香之根現前、取味之根現前、取觸之
根現前。
根現前的定義:由「自之不共增上緣──具色根」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何謂「不共增上緣」?
此中「不共」,意謂唯是依於此緣而產生,並不依其他為緣;「增上」意謂生果的主
要勢力,也就是,主要是依於彼而產生,故是增上;「緣」意謂因。
基本上,因與緣是同義,因為彼二互為助伴而能生果;但是,以某一有為上的因果次
第而言,因、緣則有差別。如造作一個泥瓶,泥土是泥瓶的因,工具等等則是泥瓶的緣。
又,「具色根」就是:「清明體性且具有照境力」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的內在細色,由
彼能生「具境之根知」。
具色根是內在細色,並非一般眼知所能見,或有稱為「淨色根」。後文中略釋:外色
法、內色法。
根現前的定義中總相以「具色根」而言不共增上緣,以事例而言,「執瓶之根現前」
的不共增上緣是「眼根」,生成眼知之果的不共增上緣是眼根,並不依眼根而引生除了眼
知以外的根現前。
何以故?因為,唯有眼根能夠直接具力於產生眼知之果,也就是說,唯有眼根對於產
生眼知之果具有直接的助益,由眼根的清明照取瓶之力而有執瓶眼知,所以,能產生眼知
的不共增上緣就是眼根。
如此類推,耳知、鼻知、舌知、身知等各自的不共增上緣。
根現前的分類有五種:取色之根現前、取聲之根現前、取香之根現前、取味之根現前
、取觸之根現前。
也就是,前五根現前。其各自的不共增上緣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其各
自的所緣緣是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
總的來說,輪迴的眾生所追求的就是此五種境(註1),例如,我們人類一般就是追求
此五種境,藉由緣取此五種境之認知而獲得快樂,在這五種認知所引生的虛妄快樂之中隨
波逐流、搖擺不定。
無始輪迴以來,我們都是以前五根知緣取對境為主要,侷限且糾結纏繞於其中,所以
,無堪能進一步去觀察修行上的法義;但是,由於三寶的加持、諸傳承上師的加持與教授
,今日我們有機會透由學習而理解各種認知,由此才能修行改變自己的內心,這是非常有
福報的事情,所以,大家應當歡喜的研讀、思考、串習,這是很重要的!
* 色法可分為:內色法、外色法。(註2)
一、內色法——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法。又可分為:
(1)外在可見之內色:如人的身體、皮膚等,彼等是補特伽羅相續所攝之外在可見
的色。
(2)內在不可見之內色:如眼根、耳根等,彼等是補特伽羅相續所攝之內在不可見
的色,並非一般眼知能見到。
二、外色法——非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法。
如樹、房、瓶、柱等。
內色法的「內」,意謂與心直接相關。與心直接相關的色法,都是內色法,故安名為
「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法」。反之,外色法不是與心直接相關,故安名為「非補特伽羅
相續所攝的色法」。又,色處分為:顏色、形狀。我們眼知所見的色都包含其中。
「取色之根現前」的定義:
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色」之後,所產生──已離分別且
不錯亂的明瞭。就是取色之根現前的定義。
至於其他四者的定義,則依上述(取色之根現前的定義)類推。
* 「執色之根現前」的定義: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色」所
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如彼定義所說,主要是由「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色」所產生,而且
自法本身的體性是離分別、不錯亂、明瞭,自法就是執色之根現前。
此中,所謂「不共增上緣」的涵義,如前已說。
又,其中所說的「色」,意謂色處。眼知所見的是色處,色處有顏色、形狀二種,眼
知唯是見到顏色及形狀。聲處、香處等等皆是色,但不是色處,例如,聲音並不是顏色或
形狀,所以,聲音不是眼知所取的對境。
何謂「所緣緣」?
「所緣」意謂對境本身;隨後的「緣」字,意謂以此所緣作為緣,因此,彼對境本身
是「所緣緣」。換言之,從有境方面來說,因為有趨入此對境的認知(能緣),故此對境
是「所緣」,所以,任何一法皆堪能成為所緣;又,隨後的「緣」字,意謂因緣。如是,
「所緣緣」不僅是所緣,又是堪能由彼所緣而引生果。
總之,從因的角度來說,所緣緣是引生「具有色相之認知」的主要直接能生,如以執
色之根現前而言,是由眼根照取所緣之色處而引生此根現前,此根現前是以眼根、色處為
因緣所產生的,因此,彼所緣之色處就是此根現前的所緣緣。
又如,以執瓶之根現前而言,瓶是此根現前的所緣,又是以瓶為緣而引生此根現前,
因此,瓶是此根現前的所緣緣。
再者,所緣緣唯是以根現前而建立,諸分別知沒有所緣緣,因此,所緣緣必定是色,
且必定不是無為。
例如,虛空是所緣,但不是所緣緣,因為,虛空不堪能成為生果的因緣,也就是說,
不堪能以虛空為因緣而產生任何法;如以執虛空的認知而言,彼是依於意根、自法的等無
間緣所生的,並沒有依於所緣緣。
此處本文,總相的以「執色之根現前」作為事例,因此,所緣緣是色,若是更換為其
他的事例,則是如下:
「執瓶(色的事例)之根現前」的定義: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
──瓶(色的事例)」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執柱(色的事例)之根現前」的定義: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
──柱(色的事例)」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再者,執聲之根現前(耳知)、執香之根現前(鼻知)、執味之根現前(舌知)、執
觸之根現前(身知),各自的定義皆是以此類推。
「執聲之根現前」的定義:.....
(....待續....)
作者: ykkdc (ykk)   2017-11-24 16:37:00
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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