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文: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40)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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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八〈上士道.菩提心次第〉
壬二、如次正修
癸一、修習希求利他之心
子一、引發生起此心所依
丑一、於諸有情令心平等
第二(壬二)、如次正修分三:一(癸一)、修習希求利他之心;二(癸二)、修習希求菩提之
心;三(癸三)、明所修果即為發心。初(癸一、希求利他之心)中分二:一(子一)、引發生
起此心所依;二(子二)、正發此心。初(子一、引發生起此心所依)中分二:一(丑一)、於
諸有情令心平等;二(丑二)、修此一切成悅意相。今初(丑一、於諸有情令心平等)
如前下、中士(共下士道、共中士道)中所說諸前行等所有次第,於此亦應取來修習。
又若此中不從最初遮止分黨,令心平等,於諸有情一類起貪,一類起瞋,所生慈悲皆
有黨類,緣無黨類則不能生,故當修捨。
又捨有三:行捨、受捨及無量捨,此是最後。
此復有二,謂修有情無貪、瞋等煩惱之相,及於有情自離貪、瞋令心平等。此是後者。
修此漸次為易生故,先以中庸無利、無害為所緣事,次除貪、瞋令心平等。若能於此
心平等已,次緣親友修平等心。若於親友心未平等,或由貪、瞋分別黨類,或貪輕重令不
平等。此亦平已,次於怨敵修平等心。此若未平,專見違逆而起瞋恚。若此亦平,次當徧
緣一切有情,修平等心。
若爾於彼由修何事能斷貪、瞋?謂修二事。
就有情者,謂念一切欣樂厭苦皆悉同故,緣於一類執為親近而興饒益,於他一類計為
疏遠,或作損惱或不饒益,不應道理。
就自己者,當作是思,從無始來於生死中,未經百返為我親屬,雖一有情亦不可得,
於誰應貪,於誰當瞋?此是《修次中篇》所說。又於親屬起貪愛時,如《月上童女請問經
》云:「我昔曾殺汝一切,我昔亦被汝殺害,一切互相為怨殺,汝等如何起貪心?」及如
前(共中士道)說無定過時,一切親怨速疾變改所有道理,當善思惟,由此俱遣貪、瞋二心。
此取怨親差別事修,故不須遣親怨之心,是滅由執怨親為因所起貪瞋分黨之心。
丑二、修此一切成悅意相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