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語] 達賴喇嘛:空性(空正見)所破,要加勝義簡別

作者: ykkdc (ykk)   2022-04-03 17:30:00
摘自:達賴喇嘛尊者教授《覺燈日光》毗婆奢那 釋於所破應不應加勝義簡別 (續前...)
如果在有(即存在)和無(即不存在)的解說上,沒有加勝義或諦實、真實、自性、
自體、自相的簡別,那麼就很難分清楚,什麼是有(屬存在,如名言有是存在,不是所破
)、什麼是沒有(屬不存在,如勝義有不存在,屬於所破),所以一定要加勝義簡別。
(所以,並不是濫破無度,必須要加簡別,才知道什麼是要破除、什麼不是要破除。
例如,加自性的簡別,表示自性有才是要破除的,不是破除一般說的有。
其他加勝義或加諦實、真實、自體、自相的簡別,也是如此,勝義有、諦實有、真實
有、自體有、自相有等是要破除的,不是破除一般說的有。)
有人反問:在《明顯句論》中,破除了於所破加勝義簡別,那又怎麼解釋?
(有人以為,如心經說「無眼耳鼻舌…無色聲香味觸法」乃至「無智亦無得」,不需
要加簡別,直接說沒有眼耳…沒有色聲…沒有得證就可以了,認為是說這些都不存在。他
人這樣錯解之後,還找了論典來支持自己的說法,實際上並沒有真正了解經論的意思。)
宗喀巴大師答:破自生時(破除四邊生的自生時),自續派認為要多加勝義簡別來破
自生,尤其破他生的部分亦是如此。(自續派認為,破四邊生時,不能直接說無自生、無
他生,自續派認為要加上勝義簡別,所以破四邊生是破勝義的自生、破勝義的他生。)
  應成派則認為,在不加勝義簡別的情況下,就可以從名言上破除自生、他生,加簡別
是沒有道理的。(應成派認為,破四邊生時,可以直接說無自生、無他生。)
  一般在講,有(即存在,不是所破)或無(即不存在,屬於所破)的中觀道理時,是
要多加勝義或自性的簡別。
但特殊的情況,在自生和他生的主張上,自續派和應成派是不同的。自續派主張要加
勝義簡別,即破除勝義的自生、勝義的他生(沒有勝義的自生、沒有勝義的他生)。
可是應成派卻不這樣認為,應成派說在名言上沒有自生,也沒有他生(應成派認為,
不僅沒有勝義上的自生、他生,就連名言上的自生、他生也沒有,所以應成派破自性有的
生時,不需要加勝義簡別)。因為不需加簡別的緣故,加簡別就被《明顯句論》破除了。
《入中論釋》云:「阿闍黎耶(龍樹)未加簡別,總云『不自』(沒有自生)而破其
生(破除自性有的生)。若簡別云:『諸法勝義不自生(沒有勝義的自生),有故(因為
有生),如有思。』當知其勝義之簡別,全無義利。」
這時候多加簡別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名言上根本就沒有自生,所以就不需要多加簡別
說「沒有勝義的自生」,直接說「沒有自生」即可,就像沒有石女兒、兔角一樣。(就如
名言上根本就沒有石女兒、兔角,所以不用加勝義簡別說勝義上沒有石女兒、兔角。)
中觀自續派與中觀應成派,並不是以是否加簡別來做區分的(因為一般情況下這兩派
都會加勝義簡別),是以於名言上破不破自性而做區別。
以應成派的角度,在破自性的時候(簡別自性有是所破時),就不用多加勝義簡別,
因為這樣會重複。不需說「沒有勝義自性的瓶子」,只需說「沒有自性的瓶子」或「沒有
勝義的瓶子」就可以了,不需要加兩次,因為是自性有的話,就一定是勝義有。
(應成派說沒有自性的瓶子時,已經加自性是所破的簡別了,不需要再加勝義簡別說
沒有勝義自性的瓶子。
如果已經說瓶子沒有自性了(簡別自性有是所破),又再加一次勝義簡別,不僅是多
餘重複,也像是意謂著瓶子只是勝義上沒有自性,但是瓶子在名言上是有自性。
應成派而言,說沒有自性時,不僅勝義上無自性,即使名言上亦無自性,所以在破自
性有的時候,不用再多加勝義簡別。
應成派而言,名言上有自性的話,必定是勝義上有自性,所以當說無自性,已經簡別
自性有是所破時,即使名言上也無自性,不需要再加勝義簡別。
自續派就不一樣,自續派說名言上有自性時,還可以成立勝義上無自性,所以當自續
派說無自性,簡別自性有是所破時,還要在無自性上多加勝義簡別。)
「然(除上述某些特例,總的來說)於生、滅,及繫縛、解脫等,若不簡別──或云
勝義或自性等(若不加勝義或自性所破的簡別)──而說能破,兩派中觀俱所不許。」
無論是中觀自續派還是中觀應成派,要加簡別之後,才去破除所破的法我或人我,如
果不加簡別,就無法破除法我或人我。
(於生滅及繫縛解脫等諸法上,破除所破的法我或人我時,要加簡別才去破除所破,
而不是直接說生滅及繫縛解脫等不存在,那就破太過了,因為生滅及繫縛解脫等是存在。
說生滅及繫縛解脫等找不到,是指觀待觀察有沒有自性的勝義理智量而言,聖根本智
的勝義理智量當中沒有世俗諸法的顯現,而不是否定生滅及繫縛解脫等諸法的存在。)
在此針對勝義有、勝義無的「勝義」兩字做解釋。
「義」是所知(即境),或某一個識(心識、覺知)的境。
(....下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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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勝義理智量(空正見)在世俗諸法上破除人我、法我,並不是否定世俗諸法的存在。
人,例如:父母、你、我、他。法,例如:瓶子、房子、衣服。這些都是存在的。
在人上破除「人我」,即破除人自性有,如破除父母自性有、破除我自性有、破除你
自性有。在法上破除「法我」,即破除法自性有,如破除瓶子自性有、破除房子自性有。
無明不見人、法的真如(無自性),無明見人、法自性有,執取人我(人自性有)、
法我(法自性有)。空性慧(空正見)在人、法上,破除無明顛倒執取人、法的人我、法
我,並不是否定人(如你我)、法(如因果)的存在,而是還原人、法真實的存在方式。
[2] 《大般若經》(玄奘法師譯):「世尊!(某一有法上的)世俗、勝義,為有異不?
不也!善現!非異(異體)世俗別有勝義。何以故?善現!世俗真如,即是勝義。」
<攝類>:某一有法的究竟法性,即此法的真如(勝義諦空性)。某一有法上,世俗諦
與勝義諦是返體異的異,不是異體的異,某一有法上的世俗諦與勝義諦是一體而返體異。
空性慧所見是真如(勝義諦空性),空性(真如)依某一有法(世俗的人、法)安立
。依存在的有法才能說空性(真如),空正見並非否定有法的存在,所以要加勝義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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