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Drama-ticket板 abobi

作者: agiza (大大擁抱第二人生)   2021-04-07 10:48:29
板規4-7條,是為了避免有人為求票券到手,不惜加價(或以其它形式加碼)導致黃牛票

不論是在字面邏輯或實務行為上,這顯然是限制「買家」的條款。以板規4-7條之舉例而
言,怎有賣家為求賣出而補貼對方或用勞力加碼的事情?那賠售或免費送出就好了,何必
給錢補貼或搬重物?
再者,4-7條本已語焉不詳。「高價文徵求」這五個字,何謂「高價」?有何量化標準?
又何謂「徵求」?說得不清不楚。但綜觀4-7條前後文句,邏輯上就是針對買家的限制。
因為只有買家才可能發生加碼徵求購入而破壞行情致違反4-7條的行為,然板主卻錯誤地
引用4-7條在身為賣家的本人身上,而本人不論出售票券或同時請人代購信封,都是原價
往來、公平交易、不佔人便宜。與4-7條的實質內涵、規範對象與限制的態樣有天壤之別

至於「並」字的用法,板主abobi已經栽了一個跟斗,如今又自曝其短。
在板主abobi於3/31的回信裡,說到:
『4-7寫的,是 「並」
代表並列,或更進一層的意思』
4/6,abobi在這裡引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這麼說到:
『對於板規的"並"字解釋:
來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釋:
是表示平列或進一層的意思
亦即本板禁止高價文徵求, 並且(同時平列)禁止任何相關補貼』
但是「並」根本沒有如 abobi所說的「進一層」的意思,那是他個人的錯誤解讀:
https://i.imgur.com/E45Hux8.jpg
綜上所述,4-7 條的條件必須同時發生,是不能分割的。而從「高價文徵求」開始就是個
不清不楚的定義,對買家還是對賣家?這其實有清楚的脈絡,但板主對此視而不見。檢舉
者不分是非黑白看到影子就開槍,身為板主的 abobi 居然跟著一起亂。接二連三犯下判
斷錯誤,到底適不適合擔任板主?
本人在此陳述如上,望司法大廳做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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