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3-03-24 22:02:00所謂20%的根據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但這個"要點"不是法律,只是財政部的命令。財政部哪天想改,也不用通過立法院。再者,"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第十五點及前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你不提供成本,國稅局有懷疑想調查,還是可以查。查到漏稅可以罰兩倍。就看你覺得,國稅局會不會關心你了小額或許沒人管。大額的話,不提供來源,先別說國稅局,銀行搞不好不讓你解匯。更正: "要點"也不是命令。是行政規則,對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