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ANISAGOD (好像要轉柯黑了?)》之銘言:
: ※ 引述《kalen123 (歸來舊茶)》之銘言:
: : 看到有些人說不合理.....來個反例,大家思考一下
: : [閒聊] 為什麼巫師的原著作者 這麼不屑遊戲?
: :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72512513.A.86C.html
: : CDPR這間遊戲公司想跟小說巫師的作者sapkowski買版權,後者當時認為遊戲賣不出去,選
: : 擇一次買斷,理論上從此遊戲的獲利不關他的事。
: : 但沒想到巫師在全球熱賣3300萬套,獲利接近7000萬美元,sapkosaki於是狀告CDPR,要求1
: : 600萬美元的版權分紅。
: : 此事以sapkosaki重新與CDPR簽約,拿到一筆未公開的版權分紅結案,但從C-chat版的討論
: : ,不難看出當時鄉民覺得誰站的住腳。
: : 同樣是作者賤價出售版權,同樣是買方從中獲得驚人利益,同樣是因為主張對方侵犯自身應
: : 得利益;與本案的差異僅是本案是買方告作者,而巫師一案是作者告買方,怎麼這個“理”
: : 就變了呢?
: 這個舉的例子有夠爛。
: 巫師的作者當初在跟 CDPR 簽約的時候,CDPR 是有說要和作者按銷售比例分成的。
: 是作者覺得做遊戲根本不會賣,賺不了錢,不如收現金一次賣斷入袋為安。
: 很顯然的,這個決定在《巫師Ⅰ》的時候感覺還好(沒有大紅),
: 但是《巫師Ⅱ》的時候就開始令人懊惱(開始紅了),
: 而到《巫師Ⅲ》就讓他追悔莫及了(紅遍全球)。
: 請問現在中國的網路小說作者們,是可以跟網路小說平台談分成,要版權,爭分潤嗎?
契約的簽定是雙方同意的,
今天甲方或乙方簽下自己的名字,
就代表他同意契約上的內容,
除非作者在簽約當下真的如他自己所言
"我被灌醉後騙簽"
,不然你這個理字怎麼也站不住。
而且鬼吹燈是滿早的作品(2006),
當時對作者的限制可沒有像最近那個新條約那麼嚴格,
作為網文的草創期,
當年對作者的限制可沒現在多,
更別提為了大約在2005年左右,
開啟了收費閱讀的戰國,
各家為了爭取大手,爭取讀者群,
當年的大手可是大家搶著要,
這一趨勢是一直到幾年前競爭到只剩幾家獨大,
大手的談判優勢才消失殆盡。
你拿"現在"那條新規的限制程度來打槍,
叫著"當時"的作者沒權力爭取,
沒辦法在站方購買版權時討價還價,
這才叫舉例爛,時空錯亂。
還有,
請注意在簽定契約的"當下",
沒人知道未來的收益,
真正在冒賠錢的風險是買方,
這點怎老有人忽略。
舉例來說,
CDPR又何嘗不是冒著風險買斷呢?
如果巫師賣不好,
CDPR買斷的花費甚至有可能導致公司反過來賠錢。
同樣的,
買下鬼吹燈的IP的錢就不是錢啊?
這種投資本身就有風險,
買下後炒不起來賠的是買方,
才不是你在下面說的"虧損你(指作者)賠"。
如果今天買方是買了IP又向天下霸唱收回權利金,
那才是買方不講理;
但今天是買方認為鬼吹燈有這價值,
開出條件向天下霸唱購買IP,
而天下霸唱也同意並拿錢了;
事後天下霸唱在IP屬於買方的情況下依然以此獲利。
這叫講"理"?
: 如果網小作者們,是把自己的書一次便宜賣斷,那是他們自己蠢沒話說。
: 但如果今天合約的內容是「版權我有,虧損你賠,分多分少看我心情,還有別想跑。」。
: 那請問是哪個阿呆作者會簽,
: 把自己賣身給一個根本不知道自己辛苦打字到底可以賺多賺少的平台去運作?
: 你舉《巫師》這個例子真的很爛,爛到極致。
: 而且巫師作者和 CDPR 還有後續斡旋空間,讓他有足夠的資本和 CDPR 談判。
: (衍生商品分潤、續作有沒有原作保證、作者如果續寫小說的新人物版權……等等)
: 所以 CDPR 才會和作者重新談合約,並重新簽署一個大家都滿意的新合約。
: 這個在今天蹦出來的網文合約中有嗎?
: 別拿這種連鄉民都知道誰站得住腳、誰站不住腳的東西出來現。
: 說出來只會讓有關心相關議題的人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