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合法】跟【合理】的問題嘛
甚麼叫合法?立法委員投票通過所有國民的著作權屬於政府
你賣多少錢都是政府的,你還要另外付一筆創作費給政府不然抓去關20年
這個就叫合法,惡法亦法,搞不好還會有人出來洗地:
【作家賺到了名氣!】【為政府貢獻!】【你不愛國嗎!】【STEAM也有收錢!】
阿幹這就不合理嘛!
那到底哪裡不合理這個就很多方向
比如說【我創作出來就應該是我的,賣的錢當然也是我的】
或是說【作家沒有收入就不能創作,不利整體社會文化的發展】
再不然【作家是弱勢,政府是強勢,強勢應該禮讓弱勢】
所以我覺得啦,法律是人訂的,而人會訂法律是有背後的理路脈絡
討論一個現象如果只盯著最末端的法律條文,而不從前端的理路著手
那恐怕是不會有交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