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之前在X瀚外語任英師
結果因為我找到正職工作
要提離職
結果該補習班以此說法,如下:
離職前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要付一個班 1 萬元的違約金
後來 打我的電話 我沒接
竟然還打電話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說 請你女兒到補習班交接
誰不知道你只是投石問路 看我會不會乖乖付違約金
後來 我打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詢問勞基法
查到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因為我根本任職未滿三個月
根本不需要一個月前提離職
所以該補習班的契約失效
我爸叫我請個當律師的朋友去跟補習班面談
我就看看這家補習班
怎麼跟我凹~~
老師們!~~~請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