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X瀚外語英師離職要付違約金~~對戰手則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09-23 17:20:06
※ 引述《donghu (donghu)》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之前在X瀚外語任英師
: 結果因為我找到正職工作
: 要提離職
: 結果該補習班以此說法,如下:
: 離職前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要付一個班 1 萬元的違約金
: 後來 打我的電話 我沒接
: 竟然還打電話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說 請你女兒到補習班交接
: 誰不知道你只是投石問路 看我會不會乖乖付違約金
: 後來 我打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詢問勞基法
: 查到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因為我根本任職未滿三個月
: 根本不需要一個月前提離職
: 所以該補習班的契約失效
: 我爸叫我請個當律師的朋友去跟補習班面談
: 我就看看這家補習班
: 怎麼跟我凹~~
: 老師們!~~~請保障自身權益!!~
一、條文沒有說到未滿三個月職員離職的情況,所以應以合約為準。
二、找到新工作之時,就應該跟新東家說明,還有工作在身,
  而不是急著答應新東家的要求,應請求一個月的時間把舊工作處理完善。
三、不能電話都不接吧,這樣舊東家要如何跟你溝通呢?
另外,版上老師都是老經驗了,你PO這樣的文,站不住立場的是你,
何必用曖昧的口氣來抹黑一家補習班呢?
作者: danny03017 (鄒丹尼)   2014-09-23 17:28:00
推第二點
作者: xubpcl (搞笑藝人)   2014-09-23 17:35:00
世風日下啊~~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17:40:00
其實我對於特別開新帳號的說法都會保留部分態度...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7:49:00
只是對於勞工權益方面,我是一定站在勞工方的原po趕快去交接吧,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諮詢當地勞工局喔對了,關於此篇的第一點與第二點,我是持反對意見的。不過可以做的人情,真的建議多少還是要做一下。
作者: enlyn (enlyn)   2014-09-23 17:57:00
我記得勞工局有說這樣的合約本身就不合法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7:59:00
http://ppt.cc/vNvM 可以讀一下這篇員工未做滿3個月離職,依法並無預告期間,不需事先預告即即可離職
作者: angelsinging (sofa queen)   2014-09-23 18:39:00
我認同一切合約違反法律就是無效,但自己突然放班又不交接,還上來黑前雇主......新雇主小心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43:00
我也認同法律就是法律,未滿三個月離職不用事先告知沒錯,我覺得你沒犯法,但是就補習班這特殊行業來說要離職事先說,這是一種道德,我還是覺得原PO您沒犯法但道德方面就......P.S 沒事先說是要補習班上課當天爆掉嗎?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47:00
樓上,他有在文章內提到他沒有事先提離職嗎?@@還有,補教業何時變成特殊行業了?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48:00
也回樓上,當然有啊,他有說找到正職工作,跟補習班提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49:00
遊戲規則勞基法已經說的很清楚,那為何會有當天爆掉的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49:00
離職,但就算提了離職,也要給補習班時間找人,如果提了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51:00
原文有提到,補習班回 "離職前要在一個月前告知"這表示,原PO提完離職,絕對呆不到一個月,以一個補習班來說,一個老師離職,你覺得多久能找到下一個老師,找到後,需要多久去接他的事務?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3:00
我只想說,要多久關員工屁事?只是你為什麼要轉移焦點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54:00
補習班是特殊行業這件事,這是我自己的定義,因為補習班的老師,需要教很多學生,老師說走就走,怎麼說都不太好,大多數的行業,員工說走就走,很容易找到下一個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5:00
你好像還沒進入狀況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55:00
接,補習班就是不行,找老師,找適合的老師,找學生可以接受的老師,都需要時間,要多久當然不關員工的事,沒進入狀況的是誰?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6:00
那,跟在職未滿3個月的勞工有什麼關係?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56:00
你要講這些,等你當了補習班老闆再來聊,謝謝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57:00
小小員工罷了,只是我能站在補習班的角度想,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7:00
而且是連勞基法寫什麼都不甚清楚的老闆?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8:58:00
當你當了補習班老闆還能堅持員工隨時能走,再來PO文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8:00
喔,那你要這樣想本身也是你的權力,你開心就好。
作者: angelsinging (sofa queen)   2014-09-23 18:58:00
對原po的作法有人認同,也會有人反對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8:59:00
很抱歉,我講的可不是我開心就好的事情。
作者: angelsinging (sofa queen)   2014-09-23 18:59:00
何必一直管別人"你為什麼會這樣想"?請尊重彼此的意見吧…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9:03:00
剛剛看到此篇作者有回我推文,如果您有看該原po的發文,應該知道該原po的爭執點在違約金,而非不給舊東家時間吧另外,緩衝時間多久? 1天?1星期?1個月?我只能說,對勞工而言,更好的機會是不會等人的。在老闆希望員工為公司想的情況,為何也不為員工想?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9:07:00
所以呢?管自己不管學生?補習班老闆希望老師離職提前告知,我想多數不是為公司想,而是為學生想,你認為呢?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19:08:00
樓上先說原po內文有提到不管學生再跟我討論吧...原文章沒講的事情,你怎麼腦補都無濟於事。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19:10:00
so?進到這個圈子,早該知道這個圈子是要教學生,這時候才又叫我別考慮學生,你對......等你能當老闆一定是個很棒的補習班老闆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4-09-23 20:43:00
離職須在一個月前提出 否則要給1個月違約金 哪裡違反勞基?員工可以照勞基法說走就走呀 但是違約金是他自己簽約的呀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20:48:00
回樓上,不知道您是想要對誰發的問,我幫忙回答點離職須在一個月前提出 否則要給1個月違約金 這一點當然違反勞基法,但是是雇主違反而不是員工違反員工未滿三個月,於法,是可以隨時走的沒問題就算跟老闆簽了約,此約也是無效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20:53:00
說實在的 用新帳號發言 讓補習班沒有答辯機會 看看就好小朋友回家也都是盡挑對自己有利的講給爸媽聽啊...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20:55:00
請問ak大指的新帳號是指?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20:56:00
原po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20:56:00
soga...沒有留意到這件事...感謝ak大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4-09-23 20:57:00
員工什麼時候要走就走呀 但是一個班賠一萬這有違反嗎??
作者: akida (柳伊捷)   2014-09-23 20:57:00
diego大大的確是為勞工權益不遺餘力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20:58:00
回OD大,這可能要更專業的法律相關的才能回答你了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4-09-23 20:58:00
上法院也是看比例原則呀 公司提出老師未交接讓學生流失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4-09-23 21:00:00
這費用違反比例原則 無效 至於一萬 機會很高要賠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3 21:01:00
如果是比例原則,那也許,畢竟我對法律其實不懂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4-09-23 21:01:00
不過都沒有用 申訴到勞工局都是老闆吃虧勞基法就是保障員工專用的 從不保障老闆的 慣老闆死好
作者: m1432012165 (翔)   2014-09-23 23:30:00
此合約關於違約金之條文絕對無效沒有模糊空間,自然無所謂依照共識決定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3 23:59:00
的確是溝通出現問題,這部份就看原po要不要分享囉要不然怎麼猜一樣是無濟於事,只能建議他照勞基法走再來,合約牴觸現行法律是無效的。
作者: ilovemaggie (Maggie)   2014-09-24 01:56:00
大部分同意 合約的確是雙方合意 某些時候員工該堅持或者維護的權益自己要爭取. 免得日後不必要的摩擦只是 某些體質或待遇不好的公司 真得很難徵到人 超過幾個月都很難補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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