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ghu (donghu)》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之前在X瀚外語任英師
: 結果因為我找到正職工作
: 要提離職
: 結果該補習班以此說法,如下:
: 離職前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要付一個班 1 萬元的違約金
: 後來 打我的電話 我沒接
: 竟然還打電話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說 請你女兒到補習班交接
: 誰不知道你只是投石問路 看我會不會乖乖付違約金
: 後來 我打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詢問勞基法
: 查到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因為我根本任職未滿三個月
: 根本不需要一個月前提離職
: 所以該補習班的契約失效
: 我爸叫我請個當律師的朋友去跟補習班面談
: 我就看看這家補習班
: 怎麼跟我凹~~
: 老師們!~~~請保障自身權益!!~
一、條文沒有說到未滿三個月職員離職的情況,所以應以合約為準。
二、找到新工作之時,就應該跟新東家說明,還有工作在身,
而不是急著答應新東家的要求,應請求一個月的時間把舊工作處理完善。
三、不能電話都不接吧,這樣舊東家要如何跟你溝通呢?
另外,版上老師都是老經驗了,你PO這樣的文,站不住立場的是你,
何必用曖昧的口氣來抹黑一家補習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