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先前我待的安親班發生了這樣的事
想問有經驗的大家這樣是否合理
今年7月暑假,我按照勞基法規定
跟主任預告30天後我會離職
主任不準我走,理由是:
以前他開會時就有告訴我們
要離職的話就要在4,5,6月告訴他
這樣他才好找人
不在這期間講的話,就要把班至少完整的帶完一年再走
(這規定只有口頭公布,沒有雙方約定,沒有紙上簽約)
他說我7月講已經太晚了
其他安親班的老師這時候都有地方待了
他根本找不到老師
我這樣做的時間點不對
所以他不讓我走,甚至還說補教業很小,要我三思,甚至要走法律途徑
(我覺得找人是他責任內的問題,況且
我暑假講又不是開學講,有這麼難找
人?我當時覺得任何規定都不能
違反勞基法,就算要打官司我也站
得住腳)
=================
我想請問大家
1,在安親業界是否有像主任說的這種行規
456月就要先告知會離職
如果不在這期間講,就算按照勞基法規定就離職也是"沒有職業道德"
2,他在開會時講的這個規定
我如果最後無法待下去,真的想走
法律上會有違約的責任嗎?
他說他可以請律師找當時在場的其他老師當證人
證明他有說過這些話
這件事有合約效力
我很懷疑這樣單方面的口頭宣布真的算是"合約"?
3,近日我爬文後的結果
這種合約似乎是沒有合法效力?
所以我如果現在按勞基法預告後,30天後離職
是否仍然能離職,只是會黑掉?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