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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9988 (momo9988)
2016-05-23 06:10:36http://udn.com/news/story/3/1710585 2016-05-21 19:16 中央社 台北21日電
超商店員連值8日 北市:下週查察店家
針對有超商店員連上8天班、沒有休假的問題,台北市勞動局今天指出,勞基法明確
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下週將前往店家查察,違者將依法
處分。
媒體報導,有民眾發現士林某間超商內沒有店員值班,只有一名警察站在櫃台內「
看管財物」,櫃台上立著的紙箱上貼著兩張A4紙,內容指大夜班值班店員因連上8天班,
但僱主卻不願給休假,店員依勞基法規定得以不經預告主動中止勞動契約,但為保障財
物安全,警察只好在負責人趕到前先幫忙「顧店」。
勞動局指出,勞基法第36條明確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事業單位應符合此規定排定例休假,否則將依法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不過,勞基法第30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
第36條之限制」。
勞動局表示,便利商店屬綜合商品零售業,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指定符合
上述規定,但仍須依法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未符合此程序者,仍屬違法。
同時,勞動局下週也將前往事發店家查察,以了解其是否符合相關勞基法規定,違
者將依法處分。
勞動局呼籲,若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頭尾休的排班方式,勢必影響勞工身心健康
,現行勞基法的變形工時制度一定要限縮,除將進行行業勞檢外,也將向中央建議修法,
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OS:啥麼呼籲~呼籲有啥屁用啊? 罰錢最快又有效!!
作者:
tdkblur (☑☜′▽‵σ☞☂)
2016-05-23 06:40:00純噓資動局 都已經幫業者想好開脫之辭了 還去補做樣子來得及嗎....第一時間早該出手做個業績也好 結果是在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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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u2718 (ID 好威阿)
2016-05-23 07:50:00跟頂新,先誤傳公文,然後再去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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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ee (肥喵一律抱緊處理)
2016-05-23 08:15:00應隨時抽查,時間喊出來老闆們都準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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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pika (飛影‧忌子)
2016-05-23 08:59:00這樣會不會出現假的排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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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now (雪紋)
2016-05-23 09:24:00把30-1-1-3廢掉啊,每7日需有1日休假就=2周會有2日啊為何規定了7日要有1天又要規定2周內2天....
所以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仍屬違法那超商有這個會議嗎@@a覺得若要查 就全北市超商抽查吧這樣才是維護勞工權益哪有現在預告我要查這間店囉 的方法阿
作者:
mrschiu (布萊恩的老婆)
2016-05-23 10:43:00超商出勤統不能上傳嗎?...造假的就用偽造文書作假帳法辦台灣的超商都是上市櫃公司如果作假帳嚴重是要下市的...政府現在用雲端查稅如果能加入這一塊會更精確...這不只是勞動權的問題...是企業作假帳政府打假帳的問題..如果上市櫃公司最基本的作假帳政府都無法抓...台灣股市可以關門了...作假帳也一定會涉及逃漏稅申報不實的問題...如果大企業上市櫃的企業逃漏稅作假帳政府都無能為力...還談什麼加稅?...找倒楣鬼買單嗎?...找賤人做義工補帳嗎
作者:
bestpika (飛影‧忌子)
2016-05-23 11:12:00政府就是抓不到啊...XD
作者:
zxxxxa (THIS IS IT)
2016-05-23 11:59:00不想抓阿
作者:
nora216 (silentsea)
2016-05-23 12:48:00要查還預告 根本在提醒慣老闆們
作者:
aalittle (a little)
2016-05-23 12:59:00呼籲 XD
作者:
hilterp (人善變人妻 馬上被人騎)
2016-05-23 14:17:00我連續上22日過
作者:
Mozai (末仔)
2016-05-23 17:23:00改成連續上班不得超過六天就好了
作者:
tdkblur (☑☜′▽‵σ☞☂)
2016-05-23 17:34:00台灣的超商是母公司才是上市上櫃 分店都是各個分公司的概念 出事罰的都是個別店家 母公司根本解套沒事 就連食安問題出事也是一樣處理方式 有檢舉過違反衛生法規的就知道了
作者:
jazzDT ( )
2016-05-23 17:46:00做做樣子
作者: Alphaz (@@) 2016-05-23 22:34:00
修法要找立委 沒看到沒半個立委出來喊嗎? 早就被打點好了
今天勞動部長有說要準備提修法 第36條 每七天應休二天 只是不知道會怎麼樣...
作者: zack7322002 2016-05-25 02:01:00
其實勞基法就是明文7天需休1天,之前勞工局會說14天有2天,是因為民國80多年的錯誤函令的見解誤用至今,明明早已修法7天就是至少休1天,但他們就是沒改…
作者:
easonking (easontrue)
2016-05-26 03:59:00樓上 他們不是依80幾年的函 是依勞基法第30-1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