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615
發布日期: 民國104年6月15日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615
令函要旨:
一、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
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1的
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果您所演奏的
音樂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有關音樂著
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
w.mpa-taipei.org.tw/ 洽談,至於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據了解YouTube網站有
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郿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如果所利用之音樂
著作屬於M郿T所管理(http://www.must.org.tw/,可上該網站查詢相關資訊),則可不用
再洽談「公開傳輸」之授權。
二、但如您所演奏的音樂係自己所創作且本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是該音樂係古典音樂,
因已超過著作權法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亡後50年),而成為公共財者,
您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之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
之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30條
至第35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及本局網站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https://i.imgur.com/9QXcmfH.jpg
實際上你有任何著作權問題
都可以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官網詢問
你看一看就會發現一堆行為都違反著作權法
像當在上教育訓練課程公開播放youtube影片不論是否營利就違反著作權法
可參考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75613-21dc9-301.html?mark
str=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