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20-11-08 02:50:36
※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所以叫你們老闆他媽的給我打電話過來
: 或寄存證信函 我才要開始做便當哦
: 請問
: 我國法律是這樣在現實社會運作的嗎?
: 你是不是連民商法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跟促進經濟都不知道?
: 先不說便當店老闆會不會這樣做
: 公司負責人應該每個月都要重登記
: 因為舉凡大大小小的事情他都必須要親力親為 這樣過勞死了就要換人當老闆
不需要,因為是可以授權處理的
實務上很多小case貪方便,大家便宜行事直接溝通
但拿你這訂便當的例子就分為兩種情況
1. 公司內部授權菜鳥去訂便當,菜鳥就去訂了,那當然是有效的
2. 公司壓根只叫菜鳥去調查誰能提供便當,時間能不能配合的上
然後菜鳥自作主張狂打電話訂了一萬份
其實少量便當便宜行事讓菜鳥去訂時,菜鳥跟便當店都馬用個人名義去訂
但如果是訂一萬個便當,訂單上會只簽菜鳥名字?
完全沒公司名義的訂單,而菜鳥又完全沒有公司讓他訂便當的佐證
猜猜最後公司不認的情況會怎麼買單?
這便當還算小錢,如果擴大到幾百萬上千萬的採購呢?
其實我前面就舉過例子了
小美應徵去台積電當公關,然後與善意第三人聊聊就把整個公司賤價賣掉
那麼這契約有效嗎? 要是有效就太棒了,賺翻了
並不是說一個人頂著一個公司的名字,他說的任何事情就都是有效的
簽約之所以要有公司章或代表人就是這個原因,法律雖然保證了一定程度的便宜行事
也沒有無限上綱到任何人都能在不被授權的情況下,隨意代表公司簽約的程度
這就是為什麼簽約要認章,不然對方怎知道是對象是公司,還是個人行為?
: : 那怕只是糞校大學生的法律系學生也行?
: 你畢業以後 如果當公司老闆要買任何 文具、桶裝水、修冷氣電腦
: 麻煩記得照你這套流程去跑
: 不要找你的員工
: 糞校大學法律系學生
有往下授權自然能讓下面的人直接處理,不需要親力親為
: 回頭講 本件鍾到底能不能向木棉花主張配音契約成立而須負履行利益之賠償
: 結論 仍然是不行的
: 但理由絕對不是當事人不適格
: 理由在於 鍾簽的這個東西比較像是合作意向書 要你於某時某地參加配音試鏡等等
: 而不像是兩造的僱用契約
: 甲方因為乙方的特定期間內勞務 須給付多少報酬對價
: (民法482條參照)
: 既然契約自始不成立
: 也就沒有討論契約定性或要式不要式的必要
這邊是對的,目前所有拿出來的證據,壓根沒半點能認定為契約成立
: 我在其他文也看到一堆連問題層次都有錯的討論
: 但木棉花也不是毫無責任
: 既然認為對方無故中斷契約成立
: 鍾應依民法245-1締約上過失請求
: 契約未成立之信賴利益
: 僅舉證上問題
245-1根本行不通
除非鍾明軒可以拿出更多證據,不然按照目前揭露出來的交涉內容
壓根就不符合這條文的三種情況,完完全全就是很普通的前期接洽商談
況且在執行業務的兩周之前就吹了,鍾明軒想證明損害都很難好嗎
唯一可能的灰色地帶就是在沒有貼出來的語音中
"或許" 那個行銷部門的人就直接語音跟鍾明軒說
「公司確定請你配音了」「請你按照計畫排開其他的行程」...云云
那就回到這個行銷部門的人,有沒有資格替公司決定
我是很懷疑啦,因為處理配音的事情,會是一個搞不清楚的行銷部菜鳥能私自定案的?
之前就說過了,除非有新的證據揭露
不然按照目前放出來的資訊,木棉花不管是法律面、商業道德面都完全站得住腳
我唯一好奇的就是這行銷部的人(個人猜測是鍾明軒狂粉),這陣子上班的心情如何?
如果真的有錄音,那鍾明軒會不會貼出錄音,出賣自己的粉絲呢?
作者: su4vu6   2020-11-08 02:54:00
便當就真的便宜行事而已 大家都懶
作者: loserloser (魯)   2020-11-08 02:55:00
這系列有什麼好洗的= =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2:57:00
小額公司會給你權限啦,實際上每家公司會計都會說,多少以上金額要主管簽核。然後還有一堆潛規則,例如公司就有的產品,會希望你先從公司那邊拿、買,或者其他部門對這比較熟,會希望你找其他部門去買等等。所以也不是便宜行事,金額夠大,該走的流程就是得走。另外這金額其實非常低,有些是1k 1.5k 3k,超過就要問主管,每家都不太一樣。
作者: 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   2020-11-08 03:01:00
現在只有九妹出來主持公道才能讓人信服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02:00
所以本件行銷部到底有沒有木棉花公司的授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03:00
看內容是沒有,負責的人事、部門根本不知道這件事。行銷丟上去直接被打槍,因為內部完全不知道。只差不知道是窗
作者: tkc7 (至情至性)   2020-11-08 03:04:00
有個東西叫核決權限表 規定某個金額簽到什麼層級 內稽會查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04:00
口亂搞,還是行銷主管亂搞而已。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3:07:00
應該是有授權啦 只是可能是叫行銷的提名單跟提案 結果窗口做過頭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11:00
重點是那角色已經有人專屬了,除非必要,不然不會刻意把電影版和TV版的聲優分開,因為那樣會很突兀。所以應該是授權其他企劃,某些人搞錯成找人配音。
作者: alerzart (Alerzart)   2020-11-08 03:15:00
其實關鍵就是很多細節非當事人不知道,吵半天只是鬼打牆怎麼可以一直循環循環再循環到現在真的不可思議orz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17:00
顯然你法律根本沒學通啊 無故中斷締約就是245-1的射程範圍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18:00
其實幫某些人釐清法律概念也好,感覺有些都沒出過社會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20:00
你買便當的時候就拿公司法出來救援好了我看看哪個老闆要跟你做生意 木棉花行銷部出去跟人談任何生意 回頭說老闆不同意就沒任何責任 ok 這就是你對民法的理解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21:00
這東西根本用不到公司法,還沒簽約之前,你根本無法索賠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21:00
實體法沒有什麼便宜行事這種說法 成立就成立 有效就有效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23:00
只是本件鍾的訴訟利益絕對小於他請律師的費用而已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23:00
然後取消了,只能求償這樣。如果提不出來就無法索賠。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3:26:00
不是吧 他說245不行 要件不足 不是不能適用啊 要討論的應該是目前看到的資訊兩造是否算是協商締約階段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26:00
我現在就是在用公司去買便當的例子打臉你對法律不正確的認識 然後你就扯成菜鳥用個人名義買便當 都把別人的例子解釋成自己要的 如何有討論實益什麼叫做要件不足 不是不能適用 是我中文有問題還是你們....
作者: jileen (發瘋的說書人)   2020-11-08 03:29:00
樓上護航護得很爛...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29:00
我不是已經有講了 舉證責任在鍾但適用上沒問題誰是鍾粉絲啊 笑死人了我主張撲殺愛滋甲的好嗎你是不是連民法過失跟刑法過失不一樣都不知道啊我只看到一群木棉花粉絲跟反甲部隊在歪解法律而已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33:00
也沒什麼歪解,大多數都是叫鍾要告去告,都拿補償還搞這齣,問題才更多。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33:00
本來預期會成立的契約 最終沒任何正當理由不成立 就推定過失存在了 還以為要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34:00
預期也要有足夠的權限,這篇就和你講了,和他商談的人不可能具備這種權限,整個公司都沒人知道這件事。所以你要說是預期成立的契約,可能還得先找到對方足夠授權的證明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20-11-08 03:35:00
就合約拿出來一翻兩瞪眼,就算有意向書說真的那連衛生紙都不如.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35:00
鍾唯一做錯的就是得理不饒人 燒過頭而已 法律不懂不是什麼錯 畢竟噴他的九成九也是不懂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35:00
總不可能一個掃地歐巴桑,和你說他兒子認識董事長,然後借了一大筆錢,你還跑去和董事長討錢吧。就算歐巴桑真的是董事長的老母,如果沒有兒子授權,最終拋棄繼承,結局也是一樣,本來他們在談的時候,就該確定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37:00
所以你的主張是木棉花行銷部沒有任何對外洽談生意的權限你要是當木棉花公司的律師應該會很帥喔 一個小案件把公司商譽賠光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38:00
對方權限在哪了,今天一個業務部門和你說人事部門的事,怎想都有問題。前面討論一堆了,別說大生意,一定金額以上生意都要有主管同意,談和準是兩回事,談完還沒拿到合約,沒拿到簽名,本來就不算是准許。他們有談,最後沒被准許,這件事就是這樣。你還要堅持這是可以預期成立的合約?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42:00
又是一個把問題層次混淆的抗辯啊 真的沒什麼討論價值了 拿什麼部門去扯真的很可笑了 業務劃分那是你公司內部事務 對於外部責任如果一律都可以阻卻 這社會上多少交易可能都無效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43:00
因為你搞反了,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有權力,你才能講這是"預期成立的契約",如果當時窗口真的是董事長,而且你能提出相關證明,你說的才有效果。反之,當你無法證明,那簽約之前都只能算"談",因為正常和你談的都沒權利"准"。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44:00
扎稻草人的是誰呢一下說我是鍾粉絲 一下又說亂扯什麼叫窗口都要董事長咧 我的媽啊 真的有公司事事都經過董事長的?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45:00
法律是看證據,你說是預期可以成立,那你必須拿出他有權決定不是?如果你連窗口是誰都不知道,你在那喊那是你的,這不就和當時拍片一樣情況。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46:00
拜託民法上的舉證責任是這樣分配的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46:00
公司的業務,談的人的確不用了解,但當走上法院,你不去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47:00
原來原告還要證明木棉花公司行銷部有木棉花公司對外洽談合作的權限 受教了 我看看你哪一國的法院民事訴訟法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48:00
你打上官司,就得證明這些,不然就上面題的,你根本不能當成可以預期成立的契約,你只能請求邀約損失的部分。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48:00
還在掃地歐巴桑我的媽 本件難道不是木棉花行銷部找鍾的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49:00
所以這篇有和你解釋了不是?行銷部門根本沒權力決定這件事,難道一個沒權力的部門,權力會比掃地歐巴桑大?沒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49:00
你是不是上民事訴訟法的什麼老師沒有教你要件事實分析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50:00
,兩者都沒決定權,所以權力是一樣的
作者: xxx60133 (這下糗了)   2020-11-08 03:50:00
要有能力做主的才叫 談 沒能力做主的叫話虎爛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51:00
所以行銷部門沒有權限這件事要原告負舉證責任?你現在主張不就我剛剛已經講的 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嗎大家分析這麼多了 問題都是錯的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52:00
你如果硬要說那份契約是預期可以成立,原告當然得證明。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52:00
有個屁用 就一堆川粉不認輸 非要說做票是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53:00
噗哧 “我硬要說” 到底是誰主張木棉花行銷部無權限對外接洽合作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3:53:00
大大,可否來討論一下有沒有預約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53:00
的情況下,還得證明一堆他有能力取得勒。所以你沒看討論嗎?沒吧,畢竟你都說別人法盲。行銷部門的權限是活動企劃。但配音不是行銷部門的權限。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3:55:00
如果單純要救這案子的話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56:00
原告有舉證責任要解決我文章就已經有提到 但不是有沒有權限 這項要件事實 你連這個都不知道在講什麼 還大談什麼出社會我也是醉了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3:56:00
鐘貼的資料 內容看起來就還在提供資料階段 沒有締約不締約問題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57:00
有沒有權限和原告無關,那是公司自己要和法官講,甚至還會提出鍾能力夠不夠的資料(證據)。一般配音都還要先寄配音的資料給對方確認是否合適,所以在公司會主張窗口沒權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58:00
用預約去解的人 一樣法律沒學通啊 如果你站在木棉花公司一方 卻主張預約那不是告訴法院這文件有拘束力....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3:58:00
預約損賠範圍若採不同見解切入的話,是否有機會救得起來我就是在想鍾要怎麼救這案子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3:59:00
限做人事更動(本來就有配音員),而且鍾的配音能力不足他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3:59:00
講難聽點是不是白癡啊 我是對造律師我會笑出來就是了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3:59:00
如果我是鍾的律師一定很好玩XD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4:00:00
不不,我單純是覺得這法律問題很有趣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00:00
隨便你啦,反正隔行如隔山,你如果認定一個人就能代表公司,也不去考慮那堆,我想大公司法務也會很開心。反正他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4:01:00
暾ㄔX來的資料就是商議洽談階段才是用締約上過失去解 245-1並不限定適用在契約成立前或後這只是個簡稱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01:00
們有時間和你耗,順便練功,你的雇主會因為律師費向你哭畢竟某些人是連行業別都不懂,才想說能不能用預約。但配音這種東西,對方又是完全新手,怎可能直接就拿到位子,當然對律師來說,或許還是會試試看,畢竟那是律師的工作
作者: std610599 (殘業型社畜)   2020-11-08 04:03:00
可以不要為了三流網紅把西洽洗成這樣嗎?要戰法律去別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4:03:00
鍾配得好不好 粉絲喜不喜歡 不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反正我看得是日配 中配喊招式我一律都尷尬好嗎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4:04:00
能救吧 提出過往合作 對方提供資料 有合作 無論有無合約 主張契約成立 這樣喔?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4:04:00
現在是輪到一律都去專版之亂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04:00
上面也沒准呀,你說要成立,問題怎看都是沒成立。大概會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4:04:00
s大,其實我覺得245-1如果要用的話,也要放在最後用,不論就舉證責任或這條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密集程度來看,這條都很難用XD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05:00
卡在討論成不成立上面吧。洽談和許可是分開的,沒許可還說洽談已經成立契約,大概有難度。當然也要看當下說詞,但這個太片面了,對方是說上面(主管)同意,問題主管上面那位不同意,這樣就要看主管本身有沒權限,如果主管沒權限,他提出的資料說明契約同意,應該不會被認可。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4:07:00
就設計不良真的很難用 鍾這樣處理不走法律才是對的 只是罵過頭木棉花粉絲太多被反撲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4:07:00
就跟網紅談合作經驗 這資料算基本 大概是洽談三個人選準備提案而已 要是有人拿這個 我 一定說他神經病=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4:08:00
就真的像前面有篇文 把輿論燒到木棉花頭上早就跪地求饒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08:00
鍾都拿到補償了,這樣處理還對?XD今天就是和解之後,對方還咬你一口,你還讚聲呢。網紅都有經紀人啦,才不會搞到連業配都可能接不到。對方接洽是誰,什麼職務,經紀人理論上都會去處理。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4:12:00
其實也不一定啦有些沒經紀人 而且很多會直接讓網紅跟窗口接洽 特別是時間緊 或是細節多 複雜的case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12:00
其他網紅也有出來講不是?就說這些都正常的,普通人才不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4:13:00
但他經紀人大概氣瘋 業主最怕這種= =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13:00
會搞成這種樣子,摸摸鼻子,有機會下次再合作。鍾問題可不只拍片咒罵,都有拿補償還跳出來咬,這種太可怕了。好合作的自然有下次,難合作的,連詢問都不打算問,誰知
作者: jason86188 (企鵝里里長! 振興觀光!)   2020-11-08 04:14:00
光公布信件 看到真的傻眼 也不碼一些資料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14:00
道會不會問問又會錯意,跳出來罵。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4:16:00
不過的確可以選擇鬧大,和解可能都還比請法官判有機會預約救不起來的話就真滴沒救了XD不過t大說的行業別是什麼意思@@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0-11-08 04:20:00
講好聽叫預約,講難聽叫內訂。但配音員是專業的,如果沒通過相關訓練,對方也可以打槍。例如對方會錯意,以為你有某某證照,這時候你被拒絕,說那位置是你的,那其實你也得證明你符合那位置才行。
作者: weed222 (孤單不寂寞)   2020-11-08 04:22:00
沒合約就吃大便啦,一堆沒出社會的在亂什麼。問價格就合約成立,這樣誰敢要報價單啊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1-08 04:32:00
預約應該是無名契約的一種,t大跟我講的好像是不同事情的樣子@@不過沒差XD,反正都救不起來其實我還有一個疑惑,「代理商是日本公司的代理人嗎」,如果是的話,按涉民法,他是不是有可能最後要用日本法啊,醬子大家用我國民法討論是否無實益如果這概念完全錯誤的話那我可能要找人來救救我的國私XD
作者: ffaatt (不由分說)   2020-11-08 05:31:00
木棉花高層都知道配音要過日方那關 最好這窗口有被授權到決定誰配音
作者: monkeydpp (test)   2020-11-08 06:53:00
別再討論這些不入流的網紅好嗎 看了就覺得噁心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06:58:00
代理商當然不是原廠的代理人啊 不然你玩台版遊戲 買賣契約是成立在何者之間?有消費糾紛難道是找原廠嗎 這跟涉民法哪有關係 這連民總觀念都不對了這個id除了把別人的意見扭曲成狂粉 到底還有什麼討論空間?鍾這咖小我根本第一天知道還狂粉咧真的不該免費教學的 笑死
作者: itsmegd (跳起來插下去)   2020-11-08 07:01:00
一支影片不知道釣出多少法盲 法律要是google出來就能用還需要讀法律幹嘛
作者: weebeer626 (Weber)   2020-11-08 07:45:00
s你這樣很難看,回家吧
作者: mystina43 (地獄遊蕩的貓)   2020-11-08 07:47:00
就我看來就只是一個小屁孩被公司發無聲卡在叫囂而已
作者: twic (Mr.song)   2020-11-08 07:56:00
契約就不成立啦未出社會仔 起床又有笑話看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20-11-08 08:10:00
這個case在本案不成立,木棉花已經承認自己找員工和鐘洽談,但是因為大家都知道的理由臨時把鐘換掉,不然鬼滅之刃要被辱華了
作者: StarS (大日如來)   2020-11-08 08:11:00
怎麼這麼多沒工作過的狂粉支持
作者: proter (XDD)   2020-11-08 08:22:00
現實就是 只有白紙黑字的契約簽訂後 才是實際上的前面的口頭那些什麼的 都只是可能的商談 隨時告吹都不易外
作者: dlevel (府城中西里菜)   2020-11-08 08:24:00
奇怪,批踢踢都鎖註冊快兩年了,應該大多是社會人士才對,看IP也不是台大學生,怎麼那麼容易被鍾的言論牽著走,大家都是田僑仔只做股票沒上過班是不是
作者: Arnol (還是太淺了)   2020-11-08 08:30:00
佩服你也真是有耐心,跟這種腦殘解釋那麼久
作者: shefu120 (hsu2402)   2020-11-08 08:35:00
笑死 又一個法律白癡
作者: KG2008   2020-11-08 08:44:00
這種商案企劃部門本來就會先問你價格 以及行程能不能配合然後上報給主管決定 今天這事件就上報給主管的過程被打槍了
作者: KIKUSUI (KIKUSUI)   2020-11-08 08:47:00
我不是鐘粉但我支持鐘 難道你是焦糖?我指s
作者: wantin1122 (尪仔飄)   2020-11-08 08:51:00
原po真的很有耐心,跟跳針鄉民解釋那麼久
作者: PTThotspring (溫泉)   2020-11-08 08:56:00
推 一堆人根本不懂這些
作者: highwayshih (ZAMBAYA)   2020-11-08 08:56:00
問個報價就覺得合約成立 這生意要怎麼談?這比火車站漁夫還狠啊 漁夫至少有東西硬塞到你手上
作者: aspeter (Tom)   2020-11-08 09:08:00
他那個只是洽談又不是正式簽約生效文件訂一萬個便當一樣可以推掉,只是很難處理不是很多新聞有訂了很多然後棄單的~
作者: vwxyz321   2020-11-08 09:16:00
某s真的搞笑 標準法盲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20-11-08 09:17:00
慘了,我剛在便利商店刷了條碼才說不要……我違約了嗎QQ
作者: huhu0830 (妍安)   2020-11-08 09:17:00
一個女生帶你上賓館不代表一定要跟你上床啊 你敢違背他人意願硬上她是可以告你到脫褲的
作者: twic (Mr.song)   2020-11-08 09:21:00
然後鍾啦幹 不是鐘 整串一堆人寫錯
作者: luoqr (.....)   2020-11-08 09:23:00
護航真的很可笑XD鍾就是藉著罵木來蹭流量罷了 這種最噁心
作者: geniusw (silence)   2020-11-08 09:53:00
這也能吵這麼多 莫名其妙
作者: et310   2020-11-08 10:03:00
先不提是不是法盲 原來看西洽辯論也能學法學大意
作者: tatty5566 ( )   2020-11-08 10:06:00
哇靠 這也能吵一整個晚上
作者: zxm50191 (完全不會用)   2020-11-08 10:11:00
笑死,焦糖這個比喻很傳神
作者: kktim   2020-11-08 10:36:00
真是辛苦你了
作者: luckysummer (Luke)   2020-11-08 10:49:00
某大是不是跟八卦的m大同一個人,不懂又跳針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20-11-08 14:55:00
耐心給推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1-08 15:15:00
還在拿便當詢價當例子真的笑死人欸 便當詢價沒有準備行為好嗎 如何跟鍾的案件類比啊 一堆不懂法律的在叫囂法盲真的很好笑到底誰跟你說便當詢價可以該當民法245-1的 避免無ACG點我就不想回法律文了 你一直扎稻草人是很爽嗎 鍾是有去做配音練習人有到現場 什麼叫問個價錢不買就違約 ?我從來沒有這樣講過鍾蹭流量噁不噁心跟你歪解法律完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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