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
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
二、獨立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外之
利益團體。
三、可秉持客觀及盡職之原則及時提
出前項通知。
主要決策獨立於政府機關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行政法人,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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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什麼意思呢?假設某甲成立一家團體,號稱可以用大數據偵測違法內容。他就可以向政
府申請成為舉報者,有了舉報權力就可以向PTT之類的平台舉報(這一切過程可以由程式
自動化進行,所以量可以很多),平台必須優先處理,並判斷這個消息的真假決定是否下
架消息。如果平台不立即處理,最高罰一百萬。
這種團體只要專門替政治人物服務檢舉,那就賺死了。然後平台如果搞錯消息真假就要被
告,就賠死了。所以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一接到通知就禁止討論所有通知相關的內容。
當然“認證舉報者提出大量不明確或不適當之通知時”,平台也能向政府檢舉,不過政府
要處理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