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關的段落恕刪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等根本沒客觀定義的敘述,擴大政府的解釋權。
: 引起性慾就是政府主觀吧,客觀個鬼... 引起誰的性慾不就政府說的算?
: 其他物品是什麼? 我們ACG的圖片,公仔,是不是就被包進來了?
我覺得很有意思的一點就是,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上述不滿的段落其實就是把這段猥褻物的定義搬過來而已,怎麼就從相對溫和的版本變成擴
大解釋權,擴大解釋權應該在該釋字就擴大了不是嗎?
其他物品也是現行條文就有的文字。
還是我漏了哪些“關鍵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