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P09hBK.jpg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們所提案的「建議修正版」
: 可見現行條文只有罰幾萬或勞動沒入之類
: 被政府和立委們認為輕微
: 所以行政院和圖中立委們分別提出各自版本,強化罰責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以范雲、吳玉琴立委們所提案的修正就更激進的多,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等根本沒客觀定義的敘述,擴大政府的解釋權。
: 引起性慾就是政府主觀吧,客觀個鬼... 引起誰的性慾不就政府說的算?
: 其他物品是什麼? 我們ACG的圖片,公仔,是不是就被包進來了?
: https://imgur.com/t8z2der
: 我跟我婆交往還要被管嗎
這次引起討論的法條在這
https://imgur.com/LUgedJG
立法時序
https://imgur.com/CJ8XxjG
往下找會議紀錄(我昨天找一整晚沒找到開會影像存檔)
先說重點 一讀的部分沒有看到爭議的部分
但從審查委員會開始突然冒出來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
我節錄幾個我翻到的重點就好了 有興趣的自己可以去搜尋
委員會審查 1110330 111卷052期5023號 241-379頁
https://imgur.com/hqoeLEf
委員會審查 1110331 111卷052期5023號 381-438頁
https://imgur.com/ymig9dy
很明顯應該是行政院送出的版本
之後的黨團協商部分
黨團協商 1111213 112卷006期5091號三冊 251-272頁
https://imgur.com/FWOlZVN
簡單說就是政院版本便宜行事擴大解釋範圍,因為以前大法官用過
不這樣解釋的話怕有遺漏
再來就是在針對刑法的部分有再討論猥褻的認定
然後沒人提出意見就協商完 二讀三讀通過了
現在實務上出現困難了 要怎麼認定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
要找人幫忙的話我覺得要朝這個方向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