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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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 姦11歲女童竟無罪
男稱誤認已成年 法官庭勘表同意
女童向檢察官表示,她因沒力氣抵抗,所以才被強姦,是洪家棓要她要寫十七歲,方便找
工作。不過洪家棓否認指控,而檢方認為女童事後還與洪家棓交往,也沒報案,認定無強
姦情節,但洪家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部分則觸法。
台中地院審理時,庭長陳慧珊、受命法官許月馨和陪席法官李秋娟,從女童求職、算命時
填寫的資料,都認為女童刻意隱瞞實際年齡,而她曾去台中縣沙鹿鎮一家童裝店工作一天
半,當時履歷表也是寫民國七十七年生,並謊稱十七歲,童裝店老闆娘徐碧淑作證說:「
她一百六十公分,穿露背背心、短裙,怎麼看就像十七、十八歲。」
法官今年一月十九日當庭勘驗女童外表,認為她發育很好,除了染髮,面貌全無稚嫩狀,
對答如流、舉止沉穩,雖然案發時未滿十二歲,但其生活及交友能力、聰明機智、生理、
舉止成熟度,都不亞於一般高中生,洪家棓主觀上根本無從知道女童未滿十四歲,因此判
處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