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回應如下
1.本案之判決理由如#1ZHPdiwS (C_GenreBoard)所述
由於訊息傳播媒介數量眾多,且各媒介之盜版管理政策皆會隨時間改變
實務上不可能以一套通用機制對傳播媒介加以分類
更不可能要求板主群針對所有媒介製作黑\白名單
2.基於1.,本人認為實務上應以板主群針對個案判定
認定個別案件之內容是否具有散步盜版之事實
3.C_Chat看板明文規定每位板主具有獨立執行板務之權力
且該看板可藉由板主群彼此討論,盡可能避免個別板主之主觀看法造成誤判
實務上板主群合議之判決結果已經具有一定程度之穩定性
再加上小組長層級做為第二層把關,避免板主合議之結果浮動過大
本人認為此機制已足以處理盜版相關案件之認定
4.若群組長認為需明文公布判決標準,並依照標準執行
由於版權問題為本群組所有看板都必須面對之議題
本人認為應由群組長統一公布之,並負起管理之責任
以上回應,請群組長詳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