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ouseman1104 不服判決

作者: hhyn (holodd)   2023-04-03 06:27:22
※ 引述《cabokino (今年只能當隻史萊姆...)》之銘言
: 2.關於hhyn部份
: 另外請hhyn依照本組於#1a8wT2le (C_WorkBoard) 所述,「若欲提供站內信作為舉證
: 時,請使用^X轉錄,並勿修改內容,如無特殊原因,還請配合」,申訴人對於指稱組
: 務若有缺失,應負舉證之責,故請hhyn先滿足此條件。
: 如本組的溝通信件中多次的說明,本組不接受臆測內容作為證據使用,裁決前未依規
: 定舉證,屆時皆無視為有效證據。
1.對於證據,我沒有更多要列舉的
2.因為轉錄版主的私信
不乏有踩站規的疑慮
板主誘導對方未經許可轉錄私信
然後再去檢舉對方從而陷害
這樣的案件是有的
正規來說我本來就要先得到版主的許可
但是答辯中也提到這麼多次了
這個人只要心智正常
就不可能不知道我有向他要私信
這跟揣測什麼意圖無關
而是這麼做有疑慮我也難以協助組長
3.如果組長一直在意我私信不全
舉證存在過度揣測疑慮
那麼有關私信證據中內容的說法
不論我怎麼描述版主不負責其實可以忽略不計
根本上來說我向群組申訴
本來就要事先私信溝通
我附的證據是說我做了、然後得到組務那種態度
所以才向群組申訴
哪怕我私信中的說法完全不足採信
「起碼是我有和版主溝通、且沒得到協助或處理的證據」
用來達到組規的申訴條件
4.我只是對發生的事如實描述
「我描述版主溝通過程多麼不負責
以致我現在要申訴」
這段我想不到怎麼省
在不能提供證據的前提下描述
並沒有「過不過度揣測」 之說
雖不能提供證據
但我又不能擅自講他沒回之類
他有回信我又說沒回
被他舉證出來是不是變成我做偽證?
我認為案件混亂根本原因是組務不配合還原事實
而不是我怎麼描述他
最後說下就個人立場
不能由普通使用者提供的證據
不只是私信,還有擅自刪除或隱蔽的文章
並不應該版主不提供
就讓審理進度遲遲無法進展
以我們文明社會的司法系統
比起所謂描述事情經過是否過度揣測
一個對案件傳喚、提問、舉證均怠惰的被告
是可以被視作放棄自己辯駁的權利
應該是對原告有利的
這樣能幫助審理的機制
應該或多或少有道理可以借鑒
而不是有怠惰行為出現還有所牽就
這樣對使用者選擇做積極的良性溝通時
不是一件公平的事
還請組長審理時
以理性及利於社群運作的方向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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