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各位好 ~~~ 以下是有關於在主管出國之際離職的道德問題XD
我這分工作在職一年八個月,是畢業後第一份工作,
於 4/1 向主管口頭說明要離職,離職日期是壓在 4/30,
所以預告期間應該都是符合公司與勞基法規範的。
(離職的原因和工作內容、前景都有關係。)
不過因為主管 4/12 就要出國一個多月,期間沒有辦法找人,
再加上有個同事因為懷孕請長假,目前在職的人也經有比較多的工作量,
所以希望我至少待到 5/20 號,給他一個禮拜的時間徵人和交接目前的工作。
我知道在理性上和程序上,
我可以把交接文件準備好,mail 告知 HR,走完程序就可以如期離職,
不過主要是想請問,管理職的板友對於這樣的事情得看法是如何。
因為主管要出國的時間其實很久以前就公布了,
我的要求對他來說應該也算是倉促,如果堅持4月底走是否會覺得我很沒有道義之類的XD?
或是如果是一般職員,你們會怎麼做呢?
(因為雖然主管有些地方很糟,但其實對我不差,
我不希望造成對方太大的困擾XD 也希望可以留點面子這樣 XD )
以上,希望大家再給我一點意見吧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