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學校工作的計畫助理板友好:
我目前在某學校服務幾年,是計畫案人事費聘的助理,
服務至今,學校一直有遲延發薪的情形,撥款前一律停止發薪。
如假設補助機關x月撥款,
撥款前的薪水就會從年初欠到x月,才一次給很多個月的薪水。
撥款後的薪水才會開始正常按時給。
雖然薪水是沒少給,但幾乎每年前半年都沒收入,
令我經濟很不穩定,好幾次萌生辭意都被主持人慰留下來。
今年忍不住問校方,為何一定得等補助機關撥款後才可以領薪,
校方回答是,如果校方先用校務基金幫補助機關墊款來發薪水,會違法。
但想進一步問違的是什麼法,卻沒得到答案。
想要請問2個問題:
1. 同樣在學校服務的板友,可否撥冗填寫問卷,讓我了解各校情形
https://goo.gl/forms/8Cv8uQ5QIKaV7VU22 (前100名有50p幣薄禮)
2. 學校代墊真的違法嗎?還是這是校方搪塞用的藉口?
感謝板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