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個禮拜有在版上發言,感謝大家的意見,也跟部門主管溝通過,想不到後面的事情搞
的我現在真的快跟上面的人翻臉了
原因是這樣,我大概四月二十初提出離職, 依照勞基法,我在10天內提出就可以了,結
果最近我的離職申請被打回來,原因是因為我暫定5/15離職,但是公司規定說不管就職長
短 一定要一個月提才可以,硬要我五月底才可以離職,但是我就是因為家裡有事需要去
處理,才會想在15離職,而且公司還規定離職前兩個禮拜不能請假
今天又跑去跟總經理溝通,說如果沒辦法15走,可能後面會用請假的方式,結果總經理就
說這樣我會變成曠職,搞的我現在真的是很心煩意亂
想問一下各位版友:
因為我們公司進來都有簽訂員工契約(有畫押的@@),在離職的欄位只寫說依照勞動基準法
,但我講的要提前一個月提離職跟不能請假是寫在員工守則,那這樣真正有效力的是哪個
,還有如果我後面請假,符合勞基法(事假不超過14天),但上面的人不准假然後算我曠職
的話,這樣我可以去申訴嗎?
因為這間公司是我大學老師開的,對我也還不錯,真的不想要大家鬧的很僵,希望大家能
給我一點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