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亂入] 買賣營利爭議

作者: kyrc (橘子)   2014-09-01 23:07:03
零、前言
先看到「公司賠錢」不屬於營利行為。
再看到置底也是營利行為應一併取消。
有種無語問蒼天的感覺,藉此補充一些資料。
一、買賣文受限制的原因
根據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九、 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 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可得知有兩項要件:
1.營利性
2.商業活動
二、禁止公司買賣文的原因
根據 公司法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一開始就符合:營利
只要再確認是否為商業活動即可
而這邊是講買賣,公司很明顯受到規範禁止。
三、如何判斷個人有無營利行為
個人部份比較難以判斷,但還是要遵守前述這兩項
1.營利性
2.商業活動
商業活動這邊很肯定就是買賣,在此不多描述。
根據 財政部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據財政部說明,本件「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內容均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
範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與透過網路銷售間的租稅衡平;至於一般
個人透過網路出售其自用貨物之行為,因為該項貨物銷售價格大多低於原始購入價格,根
本沒有所得產生,並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因此,對於絕大部分偶爾透過網路銷售
其日常使用物品之一般個人,完全不會發生課稅問題;該項規範之主要重點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係維持
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
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繳稅捐。
(二)個人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
1、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尚不問其金額大小,
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2、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
可得知:
0.只是「偶爾」買賣,絕大部分,因為沒有所得產生(沒賺錢),不屬於營利行為。
(如:學生畢業出清家當、大部分賣二手品等。)
(但低價收購二手品來賣,屬於營利行為。)
1.商家透過網路販賣是營利行為
2-1.個人賣「日常用品」,尚不問金額,不用繳稅。
2-2.個人為了營利,採用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是營利行為。
再縮減一些
‧大部分在個人之間,偶爾互通有無的買賣,因為通常沒賺錢,不屬於營利行為。
‧個人為了營利,銷售貨物或是勞務,屬於營利行為。(超過6萬必須繳稅!)
以上簡單整理。
四、結論
如果透過網路(在此指嘉義板),經常性張貼文章並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除了違反站規,更違反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甚至還有逃漏稅的嫌疑。
五、資料來源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56
公司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http://www.ntbca.gov.tw/etwmain/download?sid=13a30ef5f0d00000656239cdbe468389
有關『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說明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3176&ctNode=657
校園BBS 站相關法律案例教材
http://goo.gl/1hgMiB
商業登記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4
好浪費時間…Orz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JomboCA (好大一條西人牙膏)》之銘言:
: : 【個人無推動開放買賣文之意願】
: 營利行為,不管 收入-成本>0 OR <0,那都叫營利行為。
: 公司有賺也有賠,不是賠錢了叫做沒營利,營利跟盈利是個不同的概念,
: 其實,我不太懂再吵什麼,
: 針對某個版友,一直蓄意攻擊、抹黑、扭曲我要開放買賣文,
: 也懶得去重複解釋,都解釋過N遍,刻意要攻擊、刻意要抹黑,毀譽由他了。
: 現行,買賣於置底文推文就是「開放」,不要再說些狗屁話,置底就是禁止買賣文,
: 置底從未禁止,因為嘉義板還是持續有所謂「營利行為」再發生!!!
: 板主如果要貫徹意志,奉行站方的規定,學術網路不準有營利行為的發生,
: 請貫徹之,連同置底都不準發文,更不用說什麼得到板主同意就能發買賣文。
: 今天的問題在哪裡?買賣文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爭議?究竟做法上出了什麼問題~
: 試探討之:
: 統一置底文管理不是不好,而是要考慮到方便性,
: 不是板規定出來了,就不會有人不在板面發買賣文,還是會有!!
: 板友反應買賣文影詳閱讀,要求買賣文要從板面消失,
: 問題,板主砍掉買賣文,留下個(已被XXXXXX刪除) 買賣文,
: 痕跡還是會留著,板面不亂嗎?不會影響閱讀嗎?
: 如果能容忍板主砍文後,留下的痕跡,
: 為什麼不能容忍買賣文,這是一個很弔詭的問題。
: 回歸到問題,作法上出了什麼問題,
: 我私底下接了幾封站內信,在板面可以看到板主許多影射,
: 影射某位人士要賣福義軒的餅乾,為了捍衛職守,斷然不接受利益輸送,
: 說得很正直,很令人欽佩,要求板主,但是從不說明。
: 我就要反問一點,
: 板主與這位賣福義軒餅乾的人士的心結,
: 干嘉義板屁事?
: 直接發文在板面有其方便性和需求性,而,嘉義板板友買賣的方便和需求性;
: 因為板主與這位要賣福義軒餅的人士的私下行為,
: 買賣文規定形同被拿來祭旗,被拿來形塑版主高風亮節的形象,
: 造成板友諸多不便和爭議,問題真的出在於買賣文本身嗎?
: 有沒有想像空間,就留給板友們好好想一想了。
: (我應該又要被水桶了)掰~
作者: qwer789456 (Sharon)   2014-09-01 23:08:00
不推對不起自己 我剛剛也在查這些 感謝您
作者: hereiam (銅鑼灣扛報紙)   2014-09-01 23:08:00
專業推!!
作者: Nickho   2014-09-01 23:09:00
專業 不過我承認我沒點進去看法律(暈)
作者: nojoe (it's not true!!)   2014-09-01 23:11:00
推推
作者: cypoint (幼稚鬼)   2014-09-01 23:12:00
推整理
作者: hiho (屁股見光外星人)   2014-09-01 23:18:00
專業推~
作者: smallpow (小天使泡芙)   2014-09-01 23:23:00
認真 推
作者: JomboCA (好大一條西人牙膏)   2014-09-01 23:24:00
太專業啦!我暈了~
作者: qwer789456 (Sharon)   2014-09-01 23:25:00
剛沒推到 我推我推我推推推推推推
作者: linyinhung (想念星星)   2014-09-01 23:54:00
這一定要進精華 請問您願意擔任嘉義版顧問嗎 認真
作者: lanpaopao (泡泡)   2014-09-02 00:57:00
看嘉義板長知識
作者: ming760515 (善)   2014-09-02 01:58:00
好專業0.0
作者: nicayoung (大覺屋.師真)   2014-09-02 07:19:00
推這篇
作者: KDDKDD (KDD)   2014-09-02 08:07:00
同意此篇觀點
作者: MIAIM (不分離不送散)   2014-09-02 09:15:00
作者: oldcoco (老摳摳)   2014-09-02 11:54:00
推你好勤勞...........
作者: lisanna20 (買你)   2014-09-03 0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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