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嘉義市查緝沒有建築執照就二次施工的政府單位交手,得到一份可以無壓力的把違
建蓋完,然後等著排拆的新法,相信在這高房價的時代,大家都想要利用空間,盡量蓋好
、蓋滿,讓居住空間變大一點,所以這就來分享希望、分享愛(?)。
這裡所講的違建絕對不是指採光罩、鐵皮屋那種一兩天可以蓋好的小兒科建物,而是先打
非結構牆、然後做出進出的門,接著在外面綁鋼筋、灌水泥,直接從平地拔出一棟建物來
,這種違建才能增加建築物的總價值,內部完全就是個魔術大空間啊~~(讚嘆不已)
首先看看這些精美完善,但是「僅供參考」的建築法規範:
建築法
第25條
第1項: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2項: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
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第86條第1款: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
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
,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