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訂,目前為宣導期,8/7正式施行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8-03 17:44:36
基督信仰板板規1050111板、
1050127第一次修訂、1050129第二次修訂、
1050701第三次修訂、1050803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1. 於本板發表言論者,視為已閱讀本板板規並願意依規定發文。
1.1 言論發表的方式定義如下:(依使用說明[h]訂定)
http://i.imgur.com/0EMVjCd.jpg
發文:發表文章,使用說明的按鍵為ctrl+p
  回文:回覆文章,使用說明的按鍵為y
推文:推薦文章,使用說明的按鍵為X或%
轉文:轉錄其他看板文章,使用說明的按鍵為ctrl+X
※若板規未特別講明是針對何種發言方式作規範,均視為規範全部
※如有人刻意事後竄改發言方式,均以修改記錄的最原始檔來認定
ex. 若有人把[回文]以系統功能改為[發文]的外觀,屆時仍將視為[回文]
2. 所有於文章中顯示的暱稱與簽名檔,均視同為內文的一部份,適用板規。
3. 以下規定如未特別規定,任何人均可檢舉違規行為,板主亦有權不定期巡察版面以維
護版面秩序:
3.1 違規行為在板規發佈、修改前發生,不溯及以往。
3.2 違規行為已發生超過14天,不受理檢舉。
3.3 檢舉者有舉證責任並告知違規事項,否則板主有權不受理。
3.4 板主受理後,若板主向當事人詢問問題,三天內未得回覆,則視同當事人放棄解釋。
第二章、發、回文基本要求
4 文章有下列情形者,由板主m文要求修正,未於24小時內修正者直接刪文。
  空白文、字數未達50、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錯字文、非繁體字、
內文出現商業廣告、標題出現他人ID。
第三章、人身攻擊規定
5 人身攻擊者,視情節輕重禁言三天至三十天。累犯三次者退文一篇,退文後
歸零計算,再累犯三次再退文一篇,以此類推。
  針對言論本身予以批評不算人身攻擊,但如果針對對方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
則視為人身攻擊。
5.1 人身攻擊僅當事人可提出檢舉,採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動介入。
5.2 針對團體、族群或人物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檢舉,板主亦有權介入
處理,並得判定違規並依第5條處理。
本板不鼓勵因為個人的宗教意見,就對當事人所屬的團體、族群或人物進行貶低的行
為,因為這只是在煽動不合理的仇恨,無助於溝通與討論;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
戀群族、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團體等亦同受到保護
第四章、禁止鼓勵負面行為
6 禁止任何鼓勵負面行為的言論,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建議、主張、傳達、鼓勵、倡導負面行為或負面思想,如傷害他人、自殺、詐欺等皆
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由板主判斷。
第五章、站內文的轉載規定
7.1 轉載本站他板他人文章,應主動聲明已事先獲得原作者同意,並應有50字以上個人心
  得。如經板主查證或原作者告發,發現為擅自轉載者,一律刪文並禁止當事人再有任
載行為,再犯視為鬧板。
7.2 轉載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7.3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7.4 禁止轉載他板自己的文章,請直接發文,違者直接刪除。
第六章、非站內文的轉貼規定
8.1 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者,每週最多三篇,並應附上50字以上個人心得及出處網址。
8.2 每週超貼三篇者,一律刪文,再犯視為鬧版。
8.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處網址,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8.4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第七章、特別違規行為及處置
9 若發言有下列情形,已對本板秩序造成影響,板主得提醒勸告;若勸告後仍未改正
或屬於勸告亦無法改正之情形,板主有權視情況終止討論、刪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同條累犯三次者,退文一篇;退文後歸零計算,再累犯三次再退文一篇,以此類
推。
9.1 於多篇或同篇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言論。
9.2 胡言亂語、不知所云、表達有問題造成閱讀困難。
9.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統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義或教導,意圖挑釁、否定
、毀謗正統基督信仰。
9.4 引戰(主動尋釁未參與討論之他人或團體),由板主判定。
9.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9.6 牽涉本國政黨或政治,包含二岸議題。
9.7 牽涉他板事務或紛爭。
9.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9.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9.10 每日(00:00~23:59),每人發文、回文的篇數,合計不得超過5篇。
轉載文章、轉貼網路資訊、廣告宣傳等,亦計算在每日篇數限制內。
有特別情況或需求者,即便事先得到板主同意,最多仍不得超過10篇。
第八章、廣告管理
10 允許發表買賣文。每週限一篇。有意者請一律私信給發文者,不得回文。違規者一律
刪除。如教會有活動或課程欲宣傳,均依本條規定辦理。
第九章、推文管理
1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發文時文章分類使用[討論]者,可刪除他人推文,但仍禁止修改他人推文。
嚴禁發文後才將文章分類改為[討論]好刪除推文;把回文改為發文者亦同。
第十章、多重帳號管理
12 若經PTT帳號部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則一個帳號違規,視同所有帳號違規。
如果A帳號初犯某條板規,則視同當事人的B帳號亦為初犯狀態;若使用B帳號觸犯
同條板規,直接以累犯處理B帳號的違規行為。
第十一章、公告及板務管理
13.1 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刪除。如對板主處置有意見,可至組務版申訴。
13.2 如對板規內容或板務執行有意見,應私信向板主反映溝通。若溝通後無法達成共識
,亦可至組務板向小組長表達意見或申訴。
第十二章、不受歡迎板友條款(安心空間條款)
14.1 違規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開名單,將其視為不受歡迎之訪客。
14.2 其他板友在發文時,有權聲明要求不受歡迎之訪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參與討論。
14.3 有事先聲明之討論串,不受歡迎之訪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個討論串,其他人的回
文,不受歡迎之訪客可以推文,但仍應遵守其他板規規定。
14.4 視情節輕重,板主得判斷禁言三至三十天。
第十三章、修訂原則
15 上述規定,板主得隨時修正刪減,但每次修訂應另發公告於板上,並且不得溯及以
往。
作者: untilnow (彈指之間)   2016-08-04 10:59:00
有版主利益迴避條款嗎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8-04 15:07:00
我覺得回覆不能改標題真是太兇狠了,沒有意義限定討論才能刪推文也是難以理解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8-04 15:21:00
可以改標題吧 只是不能改完標題後用來刪推文...刪推文這個規定應該取消才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8-04 15:38:00
可以刪推文又不能改標題後刪推文,那就不要給刪阿
作者: untilnow (彈指之間)   2016-08-10 14:34:00
[討論] 可刪推文, 但要取得對方同意嗎?第一句是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但第二句沒講可以不經對方同意就刪推文,所以還是要同意不曉得是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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